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26)

中国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09-01-06


对于代理权撤消或辞去之前,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得以代理权撤消或辞去为由拒绝承担后果。
(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因以下情况有效:
A.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B.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C.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
D. 在被代理人死前已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后为其继承人利益继续完成的事项。
(4)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代理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作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1.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选择、判断)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3)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第七章 诉讼时效
一. 时效
1.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 消灭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请求权。
二. 诉讼时效
1. 概念:民事权利受到伤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2. 效力:
(1) 属消灭时效
(2) 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3)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 范围:未授权的国家财产、人身关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 诉讼时效、取得时效、除斥期间(概念比较)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取得时效
定义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
法律后果    胜诉权的消灭    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    特定权利产生
期间    可变期间,
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
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适用依据    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受害人不行使请求权    权利人不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援用    法院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起算时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5. 种类
(1) 普通:2年
(2) 特殊:
A. 短期:2年以下
a. 1年:
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商品不合格未声明;
延付、拒付租金;
寄存财物丢失、毁损
食品卫生。
b. 180天:货运
B. 长期:2年以上: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4年
C. 最长:20年。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也只在20年内或法律保护。不适用适用终止、中断规定,适用延长规定。
6.诉讼时效终止和诉讼时效中断(概念比较)
 诉讼时效终止: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
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A. 不可抗力
B. 其他
C.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D. 期间:终止以前+消失以后,终止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 诉讼时效中断: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间丧失效力的情况。
A. 事由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如起诉、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B. 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任何阶段均可
C. 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注:如法院不受理、驳回、撤诉则不中断
6. 诉讼时效延长: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的正当理由。
第八章 物权
1. 物权与债权
    物权    债权
权利性质    支配权,无需他人帮助    请求权,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
权利效力范围    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相对权,义务主体特定
权利客体    物    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给付)
权利效力    具优先力、追及力    无优先力、追及力
权利发生    法定主义    任意主义
权利保护方法    恢复物的支配为主,赔偿损失为补充    主要采用赔偿损失
 物权法定指类型、内容法定。
2.物权的类型体系
   
物权支配力范围    完全物权(所有权):权利人对的物依法全面支配。
定限物权(他物权):权利人对的物的支配被限定在某一特定方面或期间。
设立的目的    用益物权: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权、用役权)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

标的物性质    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交付(占有)公示。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役权、典权、抵
押权。
继受取得、登记公示、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纠纷。
物权是否独立存在    主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从物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发生方式    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
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概念比较,重点)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    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设立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目的在于物的交换价值,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    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    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
其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其标的物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
 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概念比较,重点)
    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包含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取得方法    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    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
权利变动    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
权利行使    其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争议管辖    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    不尽然
3.我国物权的类型
(1) 所有权: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及共有。
(2) 用益物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选择)
(1) 请求返还原物:
A. 请求权人为失去占有的所有人或他物权人。
B. 相对人为标的物的非法占有人。(实际占有者)
C. 对善意占有人不得行使。(只能要求不法让与人赔偿损失)
D. 须有原物存在。
(2) 请求排除妨害:妨害存在,且不法。
(3) 请求防止妨害:尚未发生但可能发生。
(4) 请求恢复原状:可修复、经济上合理。
(5) 请求赔偿损失
6. 物权的自力救济包括:请求、防御、自助。(选择)
第九章 所有权
一. 所有权
1. 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特点: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恒产性。
3. 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归所有人。
 事实上的处分:物权客体的消灭
法律上的处分:物权客体的转让
二. 所有权的取得
1. 原始取得(判断、选择)
(1) 先占:占有无主动产。人的尸体、明文保护的文物、珍稀野生动物等不得先占。
(2) 添赋:混合、附合、加工。
A. 非所有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后,才能在他人财产上添附,未取得所有人同意,故意在他人财产上添附,就构成侵权,须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B. 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物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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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