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24)

中国政法大学 免费考研网/2009-01-06


能力。
A.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从事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B.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 无~: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A. 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 监护(注意监护人的排列顺序)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设定法定
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
父母单位、未成年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自愿并被同意)
指定
监护人    仅限于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组织:父母亲单位
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
人民法院    仅限于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组织:协商;精神病人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
人民法院
 监护人的职责(多选题)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 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 精神病人的监护撤消需要宣告。
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比较,必考)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定义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    1.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    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撤消    1.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 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
3. 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
4. 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
继承:返还原物
5. 利害关系隐瞒情况: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
五. 个人合伙
1. 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
A. 两个以上公民组成
B. 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 书面合同
C. 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可作为出资,商誉不能作为出资。
D. 财产属合伙共有
E. 共同经营管理
F. 独立活动
 合伙不一定以赢利为目的。
2. 入伙:书面协议规定→按规定;
书面协议未规定→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3. 退伙:书面协议规定→按规定;
书面协议未规定→原则同意。
4. 经营:合伙负责人在执行经营决策的后果→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负责人超越权限决策→负责人个人承担。
第四章 法人制度
 法人与个人合伙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区别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区别1。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1. 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法人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消灭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出生时开始,死亡时消灭
    范围    有的专属法人(如银行信贷等)    有的专属自然人(如继承等)
    差异程度    差异很大(经营业务范围不同)    一般没有大的区别(自然人之间)
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一致性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发生消灭时间一致,不受年龄、智力等因素影响   
    范围    不一致(法人之间)    具一致性(自然人之间)
    实现人    由其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实现
2. 法人成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由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具体数额)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法人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法律规定要件、限制性条款)
股份公司、非公司法人:行政许可主义(法定条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机关:强制主义(必须设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需办理登记,特许主义;需要办理登记,行政许可主义。

3. 法人变更
(1) 人格变更
A.合并: 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B.分立: 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判断、选择、辨析“新官不理旧帐)
法人的分立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人分立后发生法人人格上的变化,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按照分立合同或有关规定享有和承担。
(2) 组织形态:
4. 法人终止:(选择)
(1) 被依法撤消。
(2) 自行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 发生此三种原因,法人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只有清算后才归于消灭。(判断)
5. 联营的形式(选择)
(1) 法人型联营
(2) 合伙型联营
(3) 合同型联营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事实:
(一) 事件
(二) 行为
1. 合法民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
(2) 事实行为
2. 非法民事行为
(1) 无效的行为
(2) 可撤消、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一般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 特征
(1) 合法行为。
(2) 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 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 分类(判断、选择)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构成
A. 单方民法行为:只要有行为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立遗嘱、委托授权放弃继承、追认无权代理、送达、催告、合同解除、赠予、抛弃等)。
B. 双方民法行为: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且一致。
(2) 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构成
A. 单务民法行为:一方有义务,另一方仅有权利。(如赠予保证等,无抗辩权)
B. 双务民法行为:双方均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有抗辩权)
(3) 承担义务是否要求给予对价
A. 有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予对价。(大多数)
B. 无偿民法行为:承担义务一方不要求对方给予对价。(赠予、保证)
(4) 是否交付实物
A. 诺成性民法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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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