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
——处分权对法律行为效果的影响
——与公示的关系
——对标的物的要求不同
4、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
负担行为中也有不要因行为——票据行为
5、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6、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7、连续给付行为和不连续给付行为
8、诺成行为和要物行为
四大要物行为: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三、附条件、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的特征:意定性---不确定性---合法性
2)附条件法律行为的类型
● 条件本身的分类
积极条件(肯定条件): 行为---“考上研究生”为条件的赠与
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不行为---“一年不吸烟”为条件的赠与
●按条件与法律行为效力的关系分类: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生效(民通62)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失效
3) 条件不合法对法律行为的影响——法律行为无效(民通意见52)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民通意见76)
1)期限与条件的比较:期限具有确定性
2) 期限的类型
始期----法律行为生效
终期-----法律行为失效
四、代理
(一)、有权代理(民通63)
1、代理
●代理的对象——法律行为
——依法或依约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的---无效(意见78)
●代理权的授予—单方行为★
●代理的要件:须有代理权;须以被代理人名义;须为法律行为;代理人有相应法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存在。
●)法律效果: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限制:自我代理、双方代理的禁止,公司法的例外(公司法149条)
●夫妻间的代理——日常事务
注意:重大处分事务应经双方同意
●假名订约——法律关系拘束订约人
(二)、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复代理、间接代理
1、表见代理
——实为无权代理,因本人有一定过错,故而使善意相对人可对本人主张有权代理的效果
a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不做反对表示
表见代理的情形 b 代理权终止后未收回盖章合同书
c代理权的限制善意相对人不知的
d向相对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之后未授予的
注意:盗窃、借用加盖公章的合同书的----法律效果
盗窃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借用的----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要件:以他人名义
为法律行为
无代理权
法律效果: A、效力待定
B、本人的追认权
C、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
本人未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而非合同责任)
3、 复代理-----代理权的移转、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
类型:a意定的复代理
-----被代理人事前授权、同意或事后追认的复代理
b 法定的复代理
------紧急情况下的复代理
4、间接代理(行纪)与代理
代理、行纪的区别:
代理 间接代理(行纪)
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 行纪人
合同约束谁 被代理人 行纪人
撤销权的归属 被代理人 行纪人
自己代理 原则上不允许 可以
5、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约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关系的,
原则: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外:约束受托人(402)
●第三人不知委托关系的,
原则:合同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例外:合同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选择第三人(例403)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选择委托人(403)
◎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6、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代理权的滥用
A、代理人
被代理人
第三人
●恶意串通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民通66)
B、被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人
●被委托事项违法仍代理的(民通67)
●知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反对的(民通67)
C 共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
代理人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D、 复代理人(有过错)
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民通意见81)
代理人(转托不明时)
第五单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定义
●适用对象是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物上请求权
身份关系、相邻关系的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储蓄关系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要件:◆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
◆法定时间经过
●法律效果:诉权不消灭
债务人抗辩权
●诉讼时效的性质: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变更;变更的,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3年:环境侵权(环境保护法42)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合同法129)
1年:身体受到伤害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产品质量侵权的,适用2年时效(产品质量法45)
租金债权
寄存物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4类)
5年: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27)
●20年期间:从权利受侵害时起算,无中止、中断,可以延长。
20年期间与一般、特殊诉讼时效的关系:
◆在20年内知道权利受侵害的,从知道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超过20年知道的不保护;
◆适用2年的时效的债权,在第19年知道权利受侵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
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诉讼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计算。
侵权之债的特殊计算:
1)伤情不确定的,伤情确定之日;
2)加害人不确定的,从发现加害人之日
3)不定期债权: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4)持续侵权的计算:区分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注意其债权的可分性)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