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D
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ACD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 诉讼时效的中止
条件:须行权障碍影响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
障碍种类:不可抗力
权利人丧失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未确定
受害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的
法律效果:因障碍而导致不能行使权利的期间(六个月内)不计入时效
——[把与受障碍影响的期间(6个月内)相当的期间补加上]
具体补加方法:
▼障碍在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或之前结束的,在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补加;
▼障碍超过诉讼时效应完成之日后结束的,在结束之日补加。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事由:1)债权人主张权利;
2)债务人承诺;
3)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支付令、申报债权、向法院以外单位申请调解
法律后果: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延长
——特殊情况,决定权在法院。
五、 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清偿有效
1)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承认或再设抵押的?
——视为时效利益抛弃
在债权确认书的签字——视为时效利益抛弃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有权保有债务人的给付。
3)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可以在时效完成后行使担保物权(物权法202)
4)诉讼呢?---受理,查明无中断、中止、延长情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5) 抵销上的限制:只能作为被动债权被抵销
6)可否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
7)能否启动破产程序? 不能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对象 债权 形成权
期间可变性 可变期间 不变期间
法律效果 抗辩权、权利本身不消灭 权利本身消灭
第六单元、物权法
第一部分 物权种类、效力
一、物、物权、物权效力
(一) 物
1、物的特征
2、物的分类
不动产与动产
主物和孳息
——孳息
(1)天然孳息(产生于原物的另一个独立的物)——分离前不是孳息
归属:所有权人(物权法116)
例外:用益物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物权法116)
承租权人优先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物权法116)
买受人优先于所有权人: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合同法163)
质权人对于孳息,有收取权,无所有权,孳息属于质权支配范围(物权法213)。
抵押权人对于孳息,自扣押时有收取权,孳息属于抵押权支配范围(197)
(2)、法定孳息:权利产生的收益
范围:利息、租金、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股息、彩票奖金
归属: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
主物和从物
融通物和不融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物的扩张——自然力、空间
货币问题
有价证券问题
(二) 物权、物权法基本原则
1、 物权的概念
2、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权和占有
3、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绝对
物权法定
公示公信
一物一权——如何看待
(三)、物权效力
1)优先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表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别除权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
例外:债权优于物权
1、承租权>所有权(买卖不破租赁)
2、先成立的承租权>后成立的登记抵押权(抵押权实现不破租赁)
3、预告登记的债权能对抗物权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在占有、用益方面,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对标的物的变价,担保物权优先于担保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
●他物权之间一般采“成立在先、效力优先”原则,但有例外:
A、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质权
登记的抵押权、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担保法第54条)
B、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2002年6月最高法司法解释)
不动产物权:承包人优先权>登记抵押权
动产物权:优先权>留置权>质权、登记动产抵押权>未登记动产抵押权
2)、排他效力——在同一物上,同类物权之间的不能并存
——所有权的强烈排他性最强:同类绝对排斥
——占有型他物权具有排他性:以占有为前提的担保物权(质押与留置)同类排斥
用益物权
——不以占有为前提的抵押权、地役权,排他性很弱,
3)、支配效力
4)、物上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35)
妨害防止请求权 (35)
原物返还请求权(34)
第二部分、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买卖、抵押、遗嘱、抛弃等)
事实行为(无主物先占、建造、拆除、加工等) 物权产生、移转、消灭
公法行为(征收、法院判决)
事件(死亡引起的继承、添附、善意取得)
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强制公示)------------物权变动看公示
●合同仅仅产生债权
●合同+登记、交付才会产生物权
●物权变动取决于公示
●公示与合同效力无关
◆适用的物权种类
所有权 合同(买卖、赠与等)+交付、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登记(139)
不动产抵押权 抵押合同+登记(187)
质权 质押合同+交付或登记(212、224-268)
2、意思主义(任意公示) ------物权变动看合同
●合同单独产生物权
●公示仅仅是对抗要件
●合同效力与公示无关
◆适用物权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合同成立就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12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