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学考研《刑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 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外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用统一、特定的书面文件形式(宪法典形式)规定国家根本制度。Eg.美国宪法
不成文宪法: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文件或形成的宪法惯例的有关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Eg.英国宪法
(二)修改过程:
刚性宪法:由特定制宪机关制定、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Eg.美国宪法特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以君主名义制定。
民定宪法: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3)思想文化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
2.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4.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1)渊源多样化(2)修改频繁。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
88修正案
(1)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确认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删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将 “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8)“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9)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私营经济;土地转让。
93: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计划改为市场经济;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县三改五。
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法治国家;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要;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劳动者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鼓励支持非公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全统一;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1)行政权受限,行政指导日益重要
(2)司法权扩大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4)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5)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性质与基本特征
性质: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特征:①正当性 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③统一性 ④自律性
三、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
<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四、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2014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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