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6考研复习笔记(1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2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
    1.买卖:是指一方以支付价金为对价而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继受取得中一种最重要的方法。
    2.互易:是指双方以物易物,相互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如以大米换酒。
    3.赠与:是指一方无偿转让财产与他方的双方法律行为。如将衣服捐赠与他人,受赠人即取得所有权。
    4.继承与遗赠:公民不仅生前可以处理其合法财产,亦可以遗嘱或其他方式处分其死后留下的遗产。公民死亡后,其遗产即依其遗嘱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取得,如无遗嘱,则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所有权的转移
    1.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所有权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
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新的所有人。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是:(1)转让所有权;(2)抛弃所有权;(3)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所有权主体消灭。
第十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的【特征】
    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4.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
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份额为依据的。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依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
 (1)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物权法》第101条也规定了相同的内容。这就表明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处分的分割请求权。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以消灭其共有关系为目的或退出共有时,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划分出去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可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出让给其他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各共有人有加入和退出共有的自由,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
(2)优先购买权。
(3)在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4)物上请求权。当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损害了其他共有人利益,或者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妨害共有人行使所有权,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地依法享有物上请求权。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共有人的义务如同权利一样,及于整个共有财产,但各共有人承担具体义务的原则是享有份额越大,其承担的债务或责任就越大,反之亦同。
    按份共有人的义务范围,除损失或责任外,还包括共有人按其财产份额应承担的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费。按份共有人的对外义务原则上是按份义务和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如《民法通则》规定,共有人共同为侵权行为时,应负连带责任。共有物有缺陷致第三人受到损害,各共有人应按份额比例分担责任。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是: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3)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共有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复合性,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且区分所有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物的成员权人。
    2.整体性,指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同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1)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3)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得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
    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
    二、共有权
    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三、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
    【分析】 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主要包括:(1)地上权。 (2)地役权。(3)典权。 (4)永佃权。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如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前者是指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者是指新承包人通过与原承包人签订转包、转让或互换合同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发包方都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承包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对承包地进行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人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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