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6考研复习笔记(1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2
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二、占有的类型
(1)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只有善意占有人方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根据占有的手段,无权占有还可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暴力占有是指通过暴力手段而取得的占有;和平占有是指通过非暴力手段获得的占有。
(2)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3)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否则即为他主占有。
三、占有的保护
(1)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 债与债权的概念
【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体】现在:
(1)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
债的客体,亦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合法;二是可能;三是确定,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表现为:容限意等求对——容县一等球队
(1)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2)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给付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具有任意性、债权具有任意性表现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
(4)债权具有平等性、债权具有平等性表现为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因债权发生的先后而有所区别。
(5)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相容性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
(6)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期限性意味着债权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①在标的物于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
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同:在特定物之债中,上述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这一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6)主债和从债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 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除上述债发生的主要原因外,根据各国规定,单方允诺、悬赏广告、缔约过失、遗赠等也都可以构成债的发生原因。
二、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与债的主体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变更。
(1)债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履行条件、改变所附条件、改变担保等。
其【特征】在于:
①变更以原债有效为前提;
②变更的是债的内容而非债的主体;
③变更之后,债的关系仍然有效。
债的变更原则上应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应当依法定方式进行。有关合同的变更,请参见第十七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2)债的主体变更
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的改变,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债权移转
【债权移转】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的债权可以是全部债权,也可以是部分债权。
债权转让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如保险中的代位追偿权就使支付了保险金的保险人享有了原属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如遗赠和合同。
【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
①存在有效的债权;
②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③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不可转让的债权】: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②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③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让与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移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包括主权利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但保证债权允许有例外。同时,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当然地移转。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对外效力包括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并得向其行使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
2.债务移转。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
债务移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较为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移转协议。
【分类】债务移转根据移转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前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而使白己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后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之中进而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
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②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
③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④须经债权人同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转债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体现在:
①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或者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②承担债务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如附属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除非经保证人同意。
③新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简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
【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包括两种:
①意定承受,是指债的一方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债的概括承受。此种概括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其效力是承受人取得原当事人即出让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②法定承受。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债的概括承受,如企业的合并分立、继承、租赁物的出卖等。此种概括承受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仅需通知即可。其效力是第三人概括承受原当事人一方的债权债务。
三、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债的效力终止。债的消灭不仅使主债终止,亦使从债一并终止,但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理上称为后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致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
(1)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又称清偿,即债务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实施的完成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最理想情形。
(2)债的解除
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经双方协议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我国,解除的对象限于合同,故有关债的解除,详见第十七章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3)债的抵销
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
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前者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后者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
【法定抵销的要件】包括: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履行期;
③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④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抵销为单方法律行为,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抵销权,只需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后果,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合意抵销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的,只需满足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销的限制。
抵销的效力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
(4)债的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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