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6考研复习笔记(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2
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是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和利益。合伙财产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是各合伙人的最初出资,即合伙独立时各合伙人投入合伙的各种财产;二是合伙经营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即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余和利息。
《民法通则》第32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财产,同时各合伙人又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各合伙人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则按多数合伙人或多数出资份额者的意见处理。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个人合伙的变更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的行为。第三人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合同的基本内容为前提,并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按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同时,新合伙人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推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分为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退伙;法定退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
法定的原因主要是指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
开除退伙则是指当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合伙人通过协商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按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允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合伙人退伙时,应当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个人合伙的资任承担
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二是合伙债务的清偿。
合伙经营中的责任承担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来说:
(1)合伙的经营活动,包括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经营收益分配,等等,一般都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但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来合伙的共同意志。
(2)合伙的经营决策作出后,其执行方式有两种:①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②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具体负责执行,而其他合伙人则有权对执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3)合伙的负责人,是由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的对外代表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合伙人,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的经营决策所产生的经营亏损、意外损失和所欠债务等民事义务和责任,均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些义务和责任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此种责任。
合伙的债务承担
1.在对内关系上,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这是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而将法人进行的划分。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这也是传统民法对法人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
(1)成立的基础不同,如前述。
(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
(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
(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
(6)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我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与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力因年龄和精神状况密切相关。。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来实现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靠自己来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49条还规定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责任的条件等。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法人的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法人设立的原则
世界上法人的设立有多种原则,主要包括:
(1)特许主义。
(2)核准主义。
(3)准则主义。
(4)放任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在我国,对不同的法人,设立的原则也不同。例如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依据宪法规定设立的,应认定采取的是特许设立主义;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准则主义。
二、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具体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因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有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公司变成无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四、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法人的终止,其意义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法人终止后即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1.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法人的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2.法人终止后的清算。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在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时,其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如果经过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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