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16考研复习笔记(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22


第四节 其他组织
    一、其他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与合伙的不同地位。二者的区别:
(1)关于内部构成人员的关系。合伙以契约决定;非法人团体以内部章程或内部规则规定,其成员的加入或退出一般对团体的存续不产生影响。
(2)在事务的执行上,合伙由全体成员执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非法人团体依章程或代表人以团体机关的身份执行。
(3)在团体的意思上,合伙无所谓区别于合伙人的意思的团体意思,而非法人团体则形成区别于成员个人的团体意思。
    【非法人组织主要具有下列特征】:(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2)有自己特定的经营范围;(3)有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经费;(4)有组织的代表人或管理人;(5)须以非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二、其他组织的类型
    (1)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前者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如合伙组织以及设立中的社团等。后者指还没有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财团。(2)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这是从民法学和我国法律规定两方面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作为一个抽象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从契约、婚姻、收养、遗嘱等具体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即须是要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行为。另外,应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阶位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包括内容合法,也包括形式合法。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行为人主动、明确、直接地把内在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形式。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二、默示形式
    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
    1.作为的默示。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2.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
    以默示形式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如:“周日天晴即租公共汽车春游”,这里的“周日天晴”即是延缓条件。这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所以,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3.积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肯定条件。
    4.消极条件。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又叫否定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的分类
    1.延缓期限。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才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延缓期限又称始期。
    2.解除期限。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叫终期。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无效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有欺诈的故意;
(2)有欺诈行为;
(3)受欺诈一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民事行为。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胁迫的特点】:
(1)用来胁迫的危害行为是违法的。
(2)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重大的,并足以构成被胁迫人的恐惧。
(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的,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构成胁迫事实;
(4)胁迫与受胁迫人所为行为有因果关系。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紧迫需要或者处于某种危难状态,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2)对标的物的误解;(3)对价金的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
    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的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2)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行为并非是其本意;(3)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此所谓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另外,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这种时间限制。
    3.主张无效的人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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