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笔记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3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1、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一)行政的特征:①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
②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管理的事务乃公共事务而非私人之事,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职能。
③行政具有整体性与能动性。行政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可应时势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及其实现。
④行政具有过程性。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
⑤行政具有法定性(合法性)与(自由)裁量性。法定性,要求行政活动的主体、行为及其过程等都必须要有法律(或授权法)的依据。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⑥行政应受到监督。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是多维度和多层级的。
(二)行政的种类
(1)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国库行政)
①公权力行政又可称为“高权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统治权而从事的行政活动。
②私经济行政,又称为国库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利用私法规定的方式来完成国家任务的行为。私经济行政分为行政辅助行为、行政营利行为和行政私法行为。
(2)秩序行政、给付行政与计划行政
①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②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③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计划依其内容可分为规制性、给付性与开发性三种类型。
(3)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
①内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只针对其组织内部的人员、事务而不对社会上的人发生效力的行为。
②外部行政,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对社会上的人具有权利和义务效果的行政行为。
2、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①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这是行政法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所在。
②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③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行政法的性质
行政法性质是国内公法,这一性质也体现了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是公法而非私法。行政法是公认的典型的公法形态。行政法所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公共管理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是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往往具有公益性的特点。
(2)是国内法而非国际法。行政法基于一国国家主权而制定,效力及于本国领域,因此在性质上属于国内法而非国际法。
(二)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这是行政法在规范内容与应用上的特点。
(2)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这是行政法在观念和功能上的特点。
(3)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行政法的多元性具体表现为: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易变,效力多元。
(4)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行政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
(三)行政法效力等级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①作为行政法主体的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也包括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其他国家机关、可与行政机关一道作为行政主体的社会公权力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
②作为行政法主体的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①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②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③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只有行政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者互换位置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作为行政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构成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除了一般年龄和精神上的要求外,还有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所要求的特别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不对等性具体表现为: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二)分类
(1)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
①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凭借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②非权力行政: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使用非权力手段而施行行政活动。
(2)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①对内行政法律关系:只发生在行政组织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系统内部,是指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该系统内发生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②对外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外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受体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①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受到行政实体法规范的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受到行政程序法规范调整而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
①原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行政活动而直接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
②派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行政权活动而引发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复议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
(5)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和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①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关系主体双方各自都只有一个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
②多重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是一种复杂多样的结构形式。主体多重、内容多重、主体与内容多重交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人员),行政受体或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内容:权利义务
(3)客体:对象或标的
4、公务员法律关系:是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包括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个方面。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1)基本内涵是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公共利益。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同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合法行政
(1)合法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而不能与法律发生抵触和冲突。
(2)法律优位: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行政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①侵害保留说②全部保留说③重要事项说
我国采用侵害保留说和重要事项说,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合理行政
(1)合理行政应该是从实质合法角度的把握,侧重关注行政裁量决定的结果是否公平、公平,行政裁量的过程是否合法。
(2)公平、公正原则
(3)平等对待原则: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本质上的要件,事实和法律要求是相同。
(4)正当裁量原则:从裁量过程中,主要考察在行政裁量决定过程中有没有追求不适当的目的,或者有没有考虑不相关因素挥着没有考虑相关因素。
(5)比例原则:行政手段和行政目的之间进行衡量,来保证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比例的、是恰当的。
4、程序正当
(1)行政公开:核心是资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2)听取意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回避
5、诚实守信:《行政许可法》第8条之规定开创合法预期和政府信赖保护之先河。
6、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1)高效:行政效率高,行政反应快;行政成本低,效益高。便民: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行政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宪法规定的人权的实现。
(2)权责统一:职务保障和责任政府的综合体现,是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监督其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
1、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2、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是一个静态的组织形态,行政组织则包含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组合体,是一个由行政机关组成的系统,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中最小的基础单位。行政组织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整体性,享有的行政权也是全方位的,而行政机关担当的行政事务具有部分性,享有的行政权通常仅为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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