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商法学考研复习经典笔记(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14


                                                    ⑥、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⑦、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B、中期报告,指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上半年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方面基本状况的法律文件
C、临时报告,依法编制的反映公司重大事件的法律文件。重大事件是上市公司发生的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董事,1/3以上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据以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监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其他

  4)持续信息公开操作过程
公开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文件的公告和置备,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制备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指定专人负责持续信息公开事务;
对持续信息公开的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保险概念:我国保险法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自愿性;有偿性;双向性;损益性;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付期限性;保险功能的恶互助性。

保险法内容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仅从狭义上理解保险法,仅仅涉及商事保险法。包括:
普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保险专门法。

保险法基本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民商实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投保人而言,应承担两项义务:诚实告知和信守保证;保险人而言:签订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及保险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损害补偿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只要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受损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赔偿;其二,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投保人或受益人不能通过损失赔偿而获得更大利益。
近因原则:近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或者最有力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赔偿人才偿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附合;射幸;非要式;最大诚实信用合同。
保险合同分类
A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C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
E单保险合同、复保险合同
F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主体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
特征:
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保险人在承保为限事务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富有损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
条件:
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物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3)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在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特征: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是保险标的的主体;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生命或健康因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直接损害的人,是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多由被保险人亲自行使,如在保险事故中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请求权;
人身保险: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保险合同受益人依据合同约定取得;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或无行为能力人,但在人身保险中存在例外。
4)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特征: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不受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限制。

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义务:支付保险费;防止或避免出现保险事故;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
保险人义务:条款说明义务;补偿或支付保险金义务;保密义务。

索赔和理赔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遵循如下程序: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提供索赔单证;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基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和有关索赔资料,审理保险赔偿,审核确定保险赔偿责任,以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包括以下程序:立案检验、现场勘查;审核责任;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损余处理。

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旅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像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特征:第一,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债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其二,代位求偿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其三,代位求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履行赔偿权为前提,即保险人只是在支付保险金后才行使。其四,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从第三人追得的数额不得超过以支付的保险金,如有超过,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保险法分则部分一般不考察

《新保险法》-三大焦点 (焦点、变化为重要考点)      
《新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专家及业内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明确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解读: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认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相关问题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另外,产生“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只是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范围,这就都有可能在今后为理赔带来难题。
此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

《新保险法》-主要变化
首先,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等。这有利于督促权利行使,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此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再次,加强保险监管职能。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而有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最后,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注:海商法部分简单了解,一般不会考到
    破产法一般不会考察,但是请关注破产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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