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京大学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考研笔记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3-14

第一章 社会保障概述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通过立法和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社会消费基金的形式,向由年老、伤残、死亡及其他不幸遭遇的发生而使生存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圈里的措施、制度和活动的总和。

考察社会保障的三个不同视角经济学视角: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经济分配方式,是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它是确保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责任和社会经济分配形式,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强调要遵循经济规律。社会学视角:认为社会保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国家向一部分遭遇社会问题、生活处于窘境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物质生活保障的一套社会福利制度,调要以人为本。政治学视角: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或政府对公民履行确保其最低经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国家或政府确认其政治合法性、有效行使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可以高瞻远瞩,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地位。可以将社会保障工作理解为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实现政治目标。

就业(收入)关联保障制度它 的主要对象是以薪资为生的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年金或定期补助的权利,取决于受保障对象受雇年限的长短或者缴纳保险费时间的长短;家庭津贴、工伤保障取决 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长期待遇(年金)、短期补助则与受保障对象在事故发生前的收入水平挂钩。显然,这种保障制度在确定受保障对象时实行的是特殊主义原 则。

社会保障目标直接目的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持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从而扩大执政之基础;也在与化解社会问题,预防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确保社会长治久安。

社会保障功能社会功能:社会稳定功能;社会公平功能;精神文明建设功能。经济功能: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的功能;供求平衡的功能;投融资调节的功能;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防控风险。

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的功能在 市场竞争中,受优胜劣汰规律的支配,必然有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力市场,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庭会因失去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确保这 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保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增长的周期性导致劳动力流动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打破 了靠血缘维持的家庭保障格局,超越了企业保障的局限,劳动者在交换工作和迁移时无后顾之忧,从而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的有效配置。供求平衡的功能当 经济衰退时,失业人员增加,对失业人员进行保险和救济,可以抑制失业者收入减少的趋势,增强失业者的购买力,从而刺激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复苏;当经济繁荣 时,失业率下降,减少社会保障支出,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从而抑制社会需求的膨胀,使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达到平衡。根据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相应调节 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可以调节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维持经济发展稳定。投融资调节的功能社会保障的资金是直接来自保险费、财政补贴以及资金运营增值的收入,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成为国家调节投资的一大支柱。许多国家的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向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融资,来使社会保障基金加快增值。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对收入的再分配有“垂直性分配”和“水平性分配”两种方式:前者是从高收入阶层向低收入阶层的收入转移,后者是在劳动时和非劳动时、健康正常时与伤残时之间进行的所得转移。

社会保障是实现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重要手段社会成员在收入分配上公平社 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实现公平分配是社会保障追求的主要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成员自身或社会环境的原因,社会成员及其家 庭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别是必然存在的,有些人不可避免地会陷入困苦的境地,社会保障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手段征集保障基金分配给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收入 分配上的不平等,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社会成员在机会上平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他们之间有什么差异,都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任何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对于其适用的社会成员来说,都是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促进公民间起点与过程公平社会保障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社会成员不至于因先天不足或某些社会风险的侵害而陷入生存困境,可以恢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能力。社 会保障具有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又鼓励社会成员积极从事劳动、为社会多做贡献的作用。有些社会保障项目,如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 物质保障,要与其过去的劳动贡献挂钩,体现出给付标准上的差别,劳动时间长的,劳动贡献大的,物质保障的待遇就高些。这样做,能鼓励劳动者在职期间积极劳 动,以便将来享受较高的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性质 强制性 互济性 福利性

社会保障特征 保证性 广泛性 公平性 激励性 储存性 刚性发展

第二章 社会保障的历史发展

旧《济贫法》16世 纪前后,英国进入由农业经济向城市工商业经济过渡的“原始工业化时期”。一方面,“圈地运动”瓦解了自然经济,导致农民走向城市,并分化为产业工人和城市 中的无家可归者;另一方面,新兴工业城市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群体全面崛起。前者产生了需要救助的城市贫民,后者为实现救助提供了基本财力支持。在此背 景下,英国出现了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措施,这集中反映在1601年 英国政府颁布的《济贫法》(旧《济贫法》)中。再改法中,规定救济的对象是由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人、没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和无依无靠的孤儿;强调慈善和矫 治相结合,既济贫又惩戒,惩戒重于济贫;规定济贫事业属于教区的义务,向地方征收济贫税,建议成立全国济贫机构,对贫民尽扶助义务。它把济贫当做富人对穷 人的恩赐,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与责任,也不承认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新《济贫法》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旧《济贫法》),随着救济费用的逐年增加,财政不堪重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议会根据《济贫法》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在1834年 通过《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它规定救济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税,济贫事务仍然由地方与教区共同负责。它规定受助者必须住进济贫院,必须经过严格 的财产审查,在得到了确切的资料证明其贫困不看、毫无生活保障后,才被允许进入济贫院。受助者被取消选举权,丧失政治自由;济贫院实行严格管理,夫妇不能 同居,不能擅自走出济贫院,丧失个人自由。

劣等处置原则以游手好闲者的整个状况不应明显好于收入低层的独立劳动者之状况的原则,来修改旧《济贫法》,这就是著名的“劣等处置”原则。

济贫院检验济贫不能废除,也不能放任自流,必须由政府统一进行管理。停止一切户外救济,一切救济活动集中于济贫院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济贫院内受济贫者的生活状况确实低于院外的独立劳动者,这就是“济贫院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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