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与案例分析(4)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14

(九)修改
   
  URDG未明确规定保函项下修改的生效条件,但很清楚,适用于开立保函的规则也同样适用于保函项下的修改,即除非修改中另有规定,保函项下修改自发出之日起即不可撤销,并同时开始生效。如果修改未被接受,该修改即告失效,保函仍以原条款为准。
  
  (十)审核责任
   
  第9条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是以合理的谨慎审核所提交的保函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它们是否表面上与保函条款相符。该条及第11条再次强调了第2条b款所述三项原则中的第三项,即担保人对于提交的单据之完整性、准确性、其实性不负责任。担保人仅被要求以合理的谨慎通过视力审核确认单据是否表面上与保函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上也必须一致,担保人必须拒受与保函条款不符的或单单之间不一致的单据,除非委托人或指示人授权凭单付款。但即使委托人已授权付款,担保人或指示人也可以拒付,因为作为付款方,担保人有其自身利益的考虑。
   
  担保人享有一段合理时间来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付款(第10条)。由于见索即付保函项下所提交的单据与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相比要简单得多,URDG仅要求提交随附受益人违约声明的要求书,所以合理时间的构成应比商业跟单信用证短。在高度发达的金融中心,担保人通常被期望在交单后一天左右的时间内审核单据并作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但何为合理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本规则未规定具体时间。
   
  (十一)通知的责任
   
  若干条款规定,担保人须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委托人。如在付款方面存在障碍导致保函不能开立时,担保人必须告知委托人其不能履行开立保函指令的原因(第7条);当索赔发生时,担保人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委托人(第17条);及担保人必须通知委托人保函的终止(第25条)和以展延效期代替付款的要求(第26条)。
   
  (十二)转递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担保人不仅仅是被要求向委托人或受益人传递信息,还要求转递单据。因此在拒付索款要求时,担保人须将单据退还给受益人或持有单据听候其处理(第10条6款);而在赔付时,担保人须将受益人的索款要求书及有关单据转递给其委托人(第21条)。拒付时的情况不同,因为担保人必须持有单据听候受益人处理(第10条6款)。
   
  (十三)规则订立义务和责任的限度
   
  第9条将担保人审核单据的责任限定于以合理的谨慎审核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保函相符及单单之间是否相符。第11~14条进一步限定了担保人及指示人的义务与责任。第11条规定,担保人和指示人对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不负责任;对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疏忽不负责任。第12条规定了担保人对信息传递过程中因丢失延误造成的损失,对电讯传输中造成的残缺差错,对翻译或专用名词解释错误不负责任。第13条解除了担保人对于不可抗力和劳资纠纷造成的后果的责任。然而,第15条规定,如果担保人或指示人未能以诚信原则合理谨慎行事时,不能援引第11条、第12条和第14条免除其责任。但第15条不能延伸适用于第13条所规定的免责范围,因为该条主要涉及的免责情况与诚信和合理谨慎原则无关。
   
  (十四)索款要求(DEMANDS)
   
  规则D部分论述了有关索款要求这一重要问题,在保留见索即付保函单据化特征和处理迅速特点的同时,还包括了一项防止不正当要求的规定(第20条)。
   
  索款要求必须于保函到期日或在此之前或失效事件发生前提交。索款要求须与保函条款相符,并符合第20条的单据要求。同样,反担保项下索款要求须与反担保函条款及第20条b款的单据要求相符。第20条规定如下:
   
  a)保函项下的任何索赔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须(在保函可能规定的其他单据之外)附一书面声明(不论包含在索赔书中或包含在随付索赔书的一份或数份在索赔书中提及的独立单据中),说明:
   
  ①委托人在相关合同下不履行其责任,或,如为投标保函,违反投标条件;及;
   
  ②委托人有何种违约。
   
  b)反担保项下的任何要求应附有担保人已收到保函项下符合其条款及本条规定之要求书的书面声明。1
   
  c)除非保函条款明确规定将本条a)款排除在外,本条a)款即适用。除非反担保条款明确规定本条b)款排除在外,本条b)款即适用。
   
  d)本条不影响第2条b)和c)款、第9条、第11条的适用。
   
  第20条a款的作用在于:即使保函只要求提交书面要求,也必须随附有受益人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声明,并说明委托人违约的内容。声明可包含在要求书内,也可单独出具,但应表明是该要求项下的违约声明,以示两者间的联系。
   
  各当事人可自由排除或改动第20条(如放弃对说明委托人违约内容的要求),但任何排除或改动必须在保函条款中定明,不能以保函条款中未提及违约声明或冠之以简单要求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来推断出上述的排除或改动。
   
  第20条a款谨慎地平衡了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该条并未要求由第三方出具违约声明书,受益人自己出具即可,这样似乎对不正当要求没有足够的防范,但它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明知委托人没有违约也不打算要求的受益人更不会轻易人为地制造虚假违约声明。
   
  第20条b款要求反担保项下的要求须随附一书面声明,声明担保人已收到符合保函条款及本规则的索款要求。为了使反担保函项下要求有效,随附声明须说明:
   
  1.担保人已收到索款要求;
   
  2.索款要求与保函条款相符;和;
   
  3.索款要求与本规则相符(即要求提交第20条所规定的受益人的违约声明,保函条款声明排除第20荣者除外)。
   
  声明中对于这些内容的任何遗漏均将导致反担保函项下索赔的无效,但反担保函条款已明确排除第20条b款者不在此限。然而,指示人与该声明的准确性无关,只要提交了声明,或将声明包含在要求书内即可。
   
  这样,第20条对不正当要求提供了某种程度的防范,同时又保障了见索即付保函迅速与简洁的特点。这样既满足了市场的实质性要求,又包括了绝大多数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
   
  (十五)保函的终止
   
  保函可以以到期、付款、撤销或依法告以终结。
   
  索款要求须在保函到期前提出方为有效。第22条涉及保函的失效,规定保函应于特定的日历日(失效日)或手失效事件发生时失效,失效事件是指向担保人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而此类单据一旦提交将导致保函的失效。
   
  例如在投标保函的情况下,失效事件可能是用于取代投标保函的履约保函的提交,而在履约保函的情况已失效事件可能是最终接收证明的提交。
   
  第22条并未述尽所有规定失效的方法。例如,某一保函可能规定自开立日期后第12个月失效,或提交接受证明后第6个月失效。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第18条),如保函金额全部付完后,保函将自动失效。保函也能以撤销方式而失效。第23条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将保函正本退给担保人或提交受益人解除担保人责任的书面声明。但第2 3条并未述尽撤销保函的所有方式,所适用法律也可规定保函撤销的其他方式,如对保函的故意销毁或对保函文句的故意涂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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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