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思想政治理论精选实用教程 - 李海洋 第7集(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09
(二)封建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对广大农民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共同利益为根本使命。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有: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王权,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三)资本主义法律
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的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任务是维系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经济和政治秩序。它虽然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但它仍然是以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为依归的法律制度,仍然属于剥削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三个原则:一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承袭古罗马法律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是:一是法律渊源不同。二是法律结构不同。三是法官权限不同。四是诉讼程序不同。
(四)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法律发展史上新型的法律制度,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都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要求的反映和表现。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过程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社会主义法律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所创立的。其二,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律都产生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的法律制度。虽然社会主义法律在消除“物的依赖性”和实现“以个人全面发展为基础的自由个性”方面,还仅仅处于历史起步阶段,但社会主义法律为实现普遍意义的平等、自由开辟了广阔空间,它的历史使命和历史目标超越了以往各种历史类型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选择题命制重点)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本质上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在阶级社会里,首先代表的是一种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在民主制度健全的国家里,国家体现的是全民的意志。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作为新的生产方式的代表,在政治上居于领导地位。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不是人民中各个阶级、阶层和群体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也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反映阶级利益。剥削阶级的法律反映的是少数人利益,容易背离客观规律。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反映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规律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二是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选择题命制重点)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侧重和指向,社会主义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1.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地实施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指引: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2.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 法律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二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预测,从而自觉、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减少和化解一些矛盾和纠纷,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评价作用
法律评价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评价。法律评价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不能用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代替法律评价。也不能用法律评价取代道德评价、纪律评价。
4.强制作用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法律的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国家是强制的主动主体,作为被强制对象的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则是被动主体。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确保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5.教育作用
法律教育作用的对象是社会一般成员的行为。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的内心认同,进而自觉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教育作用;二是法律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三是法律通过对各种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都有一定的教育意义。法律的教育作用普遍存在于法律作用中。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以法律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作用。这一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的集中体现。
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国家的性质,确立国家政权结构形式和组织形式,为国家不同权力部门的运行提供法律根据,通过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维护政治统治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能够使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和其他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处理经济领域中的矛盾和纠纷,打击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能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职能。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公共权力和政府责任、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需要法律予以调整和解决。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广泛权利、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人与自然和谐体现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重要作用。
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实现社会改革和进步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为改革开放与社会进步的先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更要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来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选择题命制重点)
法律的运行是指从法律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一)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我国的立法活动必须坚持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等指导原则。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四个环节。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执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法律执行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三)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司法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和裁决的权威性等独有特点。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因此,不能将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正确行使权利。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的特征(选择题命制重点)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这些规定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的立法机关;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我国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规定国家权力的职责分工、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二是确认国家制度,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三是确认和规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四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所有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选择题命制重点)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领导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从法律中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意志。
2.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从多方面表现: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将宪法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3.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国家制度涉及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三个方面。国体是从内容的角度分析国家制度。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是从形式的角度分析国家制度。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等。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选择题命制重点)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表现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中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强调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始终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工农联盟表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强调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爱国统一战线具体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择题命制重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就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表现国家意志,实现国家权力的方式。政体由国体决定,服务于国体,保障国家政权的运转,实现国家职能。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事实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这个制度能否健康发展,与人民当家作主息息相关。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择题命制重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所谓政党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或历史实际形成的关于政党地位,特别是执政或参政机制的制度。政党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有利于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维护国家政局稳定,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证集中领导与广泛民主、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选、多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单一制,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有利于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单选、多选)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其目的就是要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我国已经建立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宪法规定,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任务和组成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基本经济制度(一般了解)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共同反映和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并构成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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