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寻租论解释了政府监管与市场参与者为获得 和维护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该理论认为监管机构利用监管手段建立起监管租金,以便让被监管企业来争夺这个租金,通过这种方式,监管机构希望从企 业那里得到不同形式的回报。由此可见,监管为监管 机构创造了寻租的机会,其实质是创造租金和分享租 金的工具。租金的存在造成了市场的不完全竞争,而政府的经济监管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中的寻租机会,并产生了政府及其代理人的创租和抽租,使市场竞争更加不完全和不公平,并且带来了寻租的社会成本,所 以通过政府监管来纠正市场失灵是理想化的、不现实的。
三、银行监管的另一个视角:基于法律的不完备性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因而有必要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我们认为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科斯定理:如果产权界定 清晰、交易成本为零,市场参与者通过自由交易总能 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但是市场失灵并不必然要求政府 干预,因为如果能够借助法庭帮助执行交易合约,并不要求政府介入。芝加哥学派将法庭引入到市场与政府的理论体系之中,Becker (1968)[29]指出,当法律设计最优,由法庭来执行是最优制度,即执法只需要法庭,而不需要任何其他机构。Posner (1975)[23]认 为,执法只需要法庭,不需要“监管者”,现实中监 管者的存在实际上是由于利益集团造成的,因为利益 集团游说立法者建立了“监管”,名义上执法,实际上是为利益集团服务。但是由于芝加哥学派交易成本为零以及最优法律设计的假设与复杂的现实世界相差甚远,后来不少研究修正这一假说。Shleifer (2001)[30]反对科斯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认为现实世界存在交易成本,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执行合约的费用。有时需要为法庭执法支付高昂成本且难以保证合约有效执行。单纯依靠法庭已经无法实现最优,有必要引入监管,虽然监管者可能较法庭更易发生行为扭曲,但比法庭具有更大的激励、掌握更多的资源 和高多的专业监管技术。Shleifer选取了波兰和捷克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证券市场数据,研究结论肯定了监管者的执法作用,虽然Shleifer采用证券市场来检验监管效用,但我们相信银行业存在类似结论。
许成钢(2001)[31]对“最优法律”的假设提出质疑,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不完备理论,即法律具有内生的不完备性,因为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而法律相 对稳定具有滞后性,立法者无法准确预料未来,更不 可能将其准备无误的描述出来。因此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只依赖法庭执法维护市场体系,其结果要么 是阻吓不足,要么阻吓过度,引入监管是改善法律效果的可行的制度安排。法庭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事后的一种被动行为,而监管者可以主动在损害行为发生 前采取措施,灵活有效地弥补法律本身的不完备性。
Pistor和许成钢(Pistor& ChenggangXu, 2002b)[8]在 Becker-Stiglitz模型的框架中引入不完备法律及监管者,从数学上严密论证了监管者的存在使不完备的法律仍然能够达到最优,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监管者能够无成本的准确观察到所有发生的事件,二是监管者能够无私地为社会谋福利。
四、结语 本文遵循“银行业市场失灵-银行监管出现- 对银行监管的批判-从法律不完备角度重新审视银行 监管”这样一个逻辑梳理了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并 同时进行了评述。传统理论认为市场失灵的结果要求 政府管制,这似乎是一个水到渠成的逻辑推理,但我 们认为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因果关系,这是对 传统监管理论的一个斧正。回顾银行监管的历史,我 们可以在大多数历史时间里发现市场、法律和政府监 管的力量同时存在于银行业市场,彼此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补充。
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存在重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监管制度的一部分,如行业准入、业务限制、存款保险、法定准备金制度等,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本文没有刻意纠缠于法律制度与监管制度的区别,而是从理论上阐明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和不完备性,因而需要相机性更强的监管 制度进行补充,这也构成银行监管的必要性之一.
银行监管的理论研究在国内外刚刚兴起,依据翔 实数据的实证研究更为匮乏,这主要归因于银行监管数据的难以收集,缺乏实证的理论论述更显得单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