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授课提纲
来源:四联法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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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阅卷时试卷整洁、老师关注时间少、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可以先草稿然后再写
注意题目的问询点,不要仅仅根据自己对于该知识的理解来进行答题,而是需要分析题目的要求来重新组合教材上面的知识点。
例如:2006年 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
核心点1、 宪法解释
再如:2007年
1、专门委员会
2、性质
3、任务
4、全国人大
5、简述
(一)简答题部分
2008年 公民与人民的关系
2007年 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2006年 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
2005年 简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经济制度修改的内容。
(二)分析题部分
1、2007年 短信诽谤案件
请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相关理论分析:
(1)甲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的范围?理论依据何在?
(2)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宪法依据何在?
分析题目:宪法权利 哪些宪法权利
2、2006年 游行示威与社会秩序案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权出台限行摩托车的规定?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民甲某应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3、2005年 担任国家公职案
问题:
(1)刘xx的哪些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宪法依据何在?
(2)刘xx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为什么?
4、2008年的材料题
据报载,某市关于盗窃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为人民币 3000元。2004年,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规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校大学生盗窃数额5000元以下的行为属“不起诉”范围。检察院认为,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减少高校学生的犯罪。但对此社会的争议较大。请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及相关宪法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题:
(2)如果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问题,应如何处理和纠正?(2008年专业基础课第68题)
[答案及解析](1)
第一,违反平等原则和法治原则。
该区检察院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不符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依据在于: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和法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校大学生与其他公民相比,只能更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因身份特殊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第二,超越检察院的职权。
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而定罪量刑的权限属于立法权和审判权权,检察机关通过一些规定将定罪量刑的标准加以修改,属于对于立法权和审判权的侵犯。
【背景材料】
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也叫不起诉的法定原因,或者不起诉的条件,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绝对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微罪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表明检察院在起诉程序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斟酌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起诉。
(三)存疑不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存疑不起诉”与法院“疑罪从无”的思想是一致的。存疑不起诉也是可以不起诉,与微罪不起诉在这一点相同,属相对不起诉,检察机关在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也拥有一定裁量权。
(2)如果认为该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有问题:
首先,公民个人可以依法行使宪法上的批评建议权,向该区人民检察院或其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也可以向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问题。
其次,上级检察院可以进行纠正。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
再次,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最后,该检察院可以自我纠正。
[备考提示]对于分析题,应首先弄清题意,然后运用所学的宪法学理论并结合宪法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为做好分析题,建议考生在复习时有意识地去观察和思考现实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背景案件』
《江南时报》消息:2003年1月7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学生王某涉嫌盗窃一案决定暂缓不起诉。浦口区检察院审查期间,深入学校了解到该生平时学习良好,还有5个月就将毕业。因一时糊涂,盗窃他人手机,触犯刑律。承办小组认为该生还有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遂提出对该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应为“暂缓起诉”----笔者注)考察5个月的意见。
其“暂缓不起诉”的理由大致如下:
1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精英人才。
2 该同学涉嫌犯罪完全是一念之差,按照校规、校纪,可能面临开除的窘境。
3 该生还可其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
4 如此“正确”处理,可以降低在校大学生犯罪率。
南京检方的这种做法已非首次,事实上,2002年曾震惊南京教育界的“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犯罪嫌疑人,就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 “暂缓不起诉” 。而且据说这一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称此案为“执法理念的一次创新”。目前,南京市已被列为全国“暂缓不起诉” 试点城市。
二、具体
1、试述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制度。《监督法》
现行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组成、任务、性质、权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