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授课提纲(2)

四联法硕 /2009-09-19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2、论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答:

1、宪法第56条规定了公民的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纳税既是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一项权利。享有对于国家公共支出的了解权,享有使用国家公共物品的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3、纳税义务对于国家而言具有法定性。

第一,体现税负平等的原则

第二,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征收权的控制和减免税务问题,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

4、税收的意义。

第一,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调节收入,保障公平;

第三,调节经济运行;

3、试论我国宪法确定的人格尊严权(妓女、嫖客示众案 )

简评妓女与嫖娼者示众做法与公民权利保障

(一)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

(二)人格尊严的基本特点是:

第一,       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宪法地位的基础;

第二,       人格尊严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第三,       人格尊严与人的私生活有着密切联系;

第四,       人格尊严具有双重性,既是客观宪法原理的尊严权和作为主观权利的尊严权。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占有最高价值;作为主观权利,人格尊严权具备具体权利性质。

(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的保障通过其他法律加以具体实现。

(四)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1、姓名

2、肖像

3、名誉

4、荣誉

5、隐私

对于隐私权,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涵中能够解释出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权利,通过具体法律的实现加以落实。

隐私权的权利形态具有复合型,一方面保有个人隐私不被他人知晓,带有防御权属性;一方面请求修改国家持有的个人信息,带有请求权属性。

4、论述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含义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区别

人权在我国被确定的历史

现行宪法2004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

1、   代表国家价值观的变化

2、   国家不得侵犯人权;

3、   拓宽基本权利的范围

4、   有利于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化

从多个角度理解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价值。

尊重人权意味这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履行保障的义务,防止和制裁他人对于人权的侵害;促进的义务,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进一步实现。

5、“孟母堂”案与公民的受教育权

2005年9月,一家名为“孟母堂”的教育机构在上海松江开设。在该教育机构中,记诵中国古代经典是最主要的教学方式, 2006年7月24日,“孟母堂”被上海市教委定性为违法办学,并责成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学堂紧急叫停。目前,围绕“孟母堂”事件形成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孟母堂”违反了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这种观点以上海市教委为代表,并得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支持。上海市教委发言人指出,“孟母堂”分别违反了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教育收费的有关规定。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学堂举办者应到所在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批、登记获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办学。但该学堂未提交任何办学申请材料办理申请,更未获得办学许可,属违法办学。其次,家长把适龄子女送到该学堂接受教育,而未按规定把子女送到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属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再次,对于“孟母堂”的“读经教育”内容和方式,上海市教委也认为与《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不符。同时,上海市教委认为现行的《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设置了由基础型、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组成的课程结构,学校可在拓展型课程中补充某些传统文化教育。最后,上海市教委认为“孟母堂”未经有关物价部门审核,擅自向学生家长收取高额费用,属违规收费。另一种观点认为“孟母堂”并不违法,主要以“孟母堂”的学生家长为代表,认为“‘孟母堂’不是办学,只是现代在家学习或在家教育的一种方式。既然不是办学,也就无所谓违规和违法。显然‘孟母堂’这种形式,不适合于用‘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来框定它。” 还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义务教育法的“义务”首先是指国家义务,至于儿童则是享受这种义务的权利。现在的问题,不是家长没有送孩子入学,而是入什么学。不入公学,是家长的权利,正如家长没有不送孩子入学的权利一样。于家长,这属于自由选择,他人无权干涉,国家也无权干涉。家长有权利不让自己的子女上公立学校,而去“孟母堂”求学,政府理应尊重。

请结合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有关内容对于该问题进行分析。

1、受教育权的权利和义务:家长的义务、未成年人的权利、国家的义务

2、义务教育法与宪法的关系

3、孟母堂机构的违法性。

4、在家教育问题以及少数人的权利保护。

6、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且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生效。《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人力三轮车。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条例》第33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非机动车,并对没收的非机动车予以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第18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1、请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分析《条例》的法律位阶以及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2、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条例》第7条的合法性?如果存在问题,你作为普通公民,如何解决?

解答纲要:

1、特区地方性法规、自主立法权、不抵触;同时也存在可能是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2、违反上位法,超越上位法规定,与上位法抵触;

7、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的分配

1、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2、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各级法院行使解释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仍保留主动解释权

4、特区法院对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以自行解释,采用案件性质

5、对涉及中央管理的事项以及特区与中央关系条款,而该条款解释影响案件判决,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审判决之前,应该由特区终审法院提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6、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前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8、论述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默哀 哀悼日 哀悼日的激烈言论行为 汶川地震)

(一)公民基本权利有界限,基本权利呈现相对化和社会化的趋势;

(二)基本权利有其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

(三)限制基本权利有其法定理由: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

(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五)国家运行状态分为正常状态和紧急状态;

(六)我国宪法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宣布程序和主体

(七)紧急状态下的合比例原则体现。

(八)紧急状态下不得限制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权。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

9、试论平等权

1、我国近年来发生一系列关于公民平等权的案件,如身高、年龄、性别、相貌、地域、健康状况等。

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序言、总纲的规定、反对特权、平等对待、禁止差别对待)

3、平等权是指每一个公民在人格上、机会上的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4、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平等还包括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

5、平等不是指结果上的相同,即平均主义。

6、是否侵犯宪法上的平等权,需要根据特定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的因素进行判断,如何理解合理差别;

7、注意特殊权力关系群体保护和限制的必要性。

 

10、2006年11月3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房地局”)下发《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作出了限制,其第1条第1款规定,“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根据这一规定,从2007年9月7日开始,上海市房地、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部分群租房采取措施强制迁出。上述举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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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