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宪法学授课提纲(4)

四联法硕 /2009-09-19

问题在于:是否是同一立法机关?

4、   建议——明确二者的立法权限。

5、如果有可能,进一步讨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裁判依据的处理权限。

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均享有最高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中也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行使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但受一定的限制,《立法法》第七条第三款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里可看出,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14、选举平等问题的讨论

相关案例:
【背景案例】

按照2007年9月20日淄川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川人发[2007]39号《关于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对淄川区的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做了系统的安排。为了确保换届工作的有条不紊的进行,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5日举行的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川人发[2007]45号《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新一届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在该决定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3名,按照分配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人民代表大会新一届代表名额按照城乡相同比例分配到个选举单位。具体分配情况由区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

与此同时,淄川区选举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5日通过了川选[2007]4号文件《淄川区选举委员会关于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山东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53名。分配方法已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确定我区按照城乡相同比例分配的原则,分配到各选举单位。望你们按照分配代表名额的有关规定,依法分配到辖区内各选区。具体分配方案务于11月1日前上报区选举委员会。”

淄川区人大常委会的川人发[2007]45号文件以及淄川区选举委员会的川选[2007]4号文件在我国宪政发展史上将会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它是较早的以国家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原则分配代表名额,将对我国以后的选举原则和《选举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它又涉及到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重要论述的关系问题,以及和我国现行选举法中的四分之一条款的协调问题,因此,也引起了媒体和法学界的强烈关注。

《选举法》第十二条规定:

“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可能出现的题目:

第一种:材料题目——即将案件的材料简要列出。

问:请用宪法学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该做法是否正确?

答题思路:

第一,      涉及的宪法问题——选举平等

第二,      选举平等与城乡差别——如何判断合理差别

第三,      历史发展

第四,      具体分析案件的做法

第五,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第二种:简答题。简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1、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的一般含义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与合理差别——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平等性并不是指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提高选举权的平等程度。在理解选举权平等性原则时需要正确理解农村与城市的差距,以及对少数民族选举权的特殊照顾问题,这些具体规定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特殊的政策需要,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3、城乡每一选举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所区别的实质意义

第一,在中国,由于农村人口较多,所以目前实行的差别选举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人口构成中,工农比例相差悬殊,如果按照同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超过工人代表。

第二,目前的1:4比例对于更高的比例(1:8)来讲,已经有着长足的进步。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一直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在对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进行修订后,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即8:1,而省、县分别为5:1和4:1。 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统一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镇之比为4:1。

第三,我国已经在采取措施,争取实行1:1的代表分配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地也在采取相关措施,例如,江苏部分地区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在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做出了相应调整。其中,扬州市所辖7个县市区,除了2个市区外,其他5个分别将这一比例缩小为3:1和2:1,盐城市射阳县更进一步,将比例调整为1:1,从而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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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