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要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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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10-31 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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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本案中,张某对该乡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该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无效行政行为。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且上级行政机关的口头指示也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该县政府的行政决定无效。该乡政府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无效。
3.张某可要求该乡政府返还强制收缴的罚款,并可请求乡政府赔偿因实施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
 
案例5:
某市公安局所辖的派出所民警郑某与个体工商户王某久有积怨。在一次执行公务中,借机以王某有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由而将货物查封,并扣押了王某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查封期间,货物遇暴雨受损。王某不服而到市公安局要求处理此事。市公安局经调查后认为民警郑某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决定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同时认为货物遇暴雨受损是因为房屋漏雨所致,决定由市公安局和民警郑某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对此决定不服,以公安机关赔偿太少为由,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货物的全部损失。
请分析:
1.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果行政赔偿责任成立,那么本案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是谁?请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成立。
因为,(1)民警郑某实施的查封和扣押行为是在他执行公务活动中,并且该行为超越了他的职权范围;(2)民警郑某实施的越权行为侵犯了个体工商户王某的财产权利并直接造成了损害。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2.本案中,赔偿请求人是王某。因为王某是行政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他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是市公安局。因为,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民警郑某的行政越权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市公安局承担,而不是有郑某承担或者由市公安局与郑某共同承担。
 
案例6:
某县化工厂属一家私人合伙企业。1998年6月,该厂从外省运进300吨化工原料。由于储存不当,该化工原料外漏而造成了环境污染。该县环保执法部门根据群众的投诉和现场调查,督促该化工厂采取补救措施,但该厂负责人周某对此却置之不理。于是,县环保机关在1998年11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限期在12月底以前治理完毕。周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项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免除处罚。
该县人民法院受到周某的起诉书后,认为周某应先向上一级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故以周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请分析:
1.周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请说明理由。
2.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有误?为什么?
答案:
1.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周某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2.县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
由于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县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案例7:
山东省日照市公安110巡警追捕抢劫犯,在公民刘崇汉的菜园子里展开了搏斗,一个警察在搏斗中身负重伤,最后罪犯被擒,但踩坏了刘崇汉种的20棵萝卜。刘为此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刘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据记者调查,有98%的人认为不应该提出赔偿要求,有的人认为应该由罪犯给予赔偿。由于社会舆论对刘不利,而刘所在的单位市建筑工程公司也因刘的行为导致其未能在年终被评上先进。为此刘受到了所在单位的严厉处分,使他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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