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复习要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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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5-10-31 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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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分析:
1.公民刘崇汉的要求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2.该损失是否应由罪犯赔偿?为什么?
3.刘崇汉所受的待遇是否公正?应该怎样处理? 
答案:
1.从法律上讲,刘崇汉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2.罪犯本人不应该赔,因为不是他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
3.刘崇汉在此事中所受的待遇不公正。应当加强法制宣传,以进一步提高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对法律公正性的认识。
 
案例8:
某医院在三个月内出现了8例产妇实施剖腹产术后感染事件。该医院所在的B市卫生局认为其原因系某厂生产的肠衣线所致,遂将手术所用的肠衣线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鉴定。经鉴定,尚未得出某厂生产的肠衣线是致术后感染的直接原因,送检的肠衣线也未能被确认是该厂的产品。B市卫生局依然坚持认为产妇术后感染的直接原因是某厂生产的肠衣线。于是向本市所有的医疗单位发出第28号通知:“请各医疗单位暂停适用某厂生产的产品。”该通知下发后,B市各医疗单位立即停止履行与某厂已签订的肠衣线购销合同,并由此造成了某厂的名誉扫地,产品滞销,工厂被迫停产。
请分析:
1.某厂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B市卫生局的第28号通知侵犯了某厂的何种权利?
3.假定B市卫生局第28号通知被撤销,某厂还可以得到哪些救济?
答案:
1.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B市卫生局的第28号通知虽然不是发给某厂的,但其内容无疑是针对该厂的,并且市卫生局的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由于市卫生局作出的通知给某厂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某厂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B市卫生局的第28号通知侵犯了某厂的经营自主权。具体说,侵犯了某厂依法享有的产品销售权。
3.B市卫生局的第28号通知被撤销后,某厂还可以得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行政赔偿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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