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5法硕联考(法学)专业基础课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5-11-09
(3)施工队应向乙请求支付工程款。(2分)因为施工队与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3分)
(4)乙构成无因管理。(2分)因为乙没有对甲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义务,但为避免甲的利益受损,对甲的事务进行了管理即聘请施工队加固甲的房屋,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3分)
2015年专业基础课(法学)
三、简答题:第31—34小题,每小题10 分,共40分。
31.简述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3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
PS:
①犯罪人具有上述条件,可以宣告缓刑。犯罪主体具有上述条件,且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②缓刑属于刑法量刑制度中的一种,刑法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立功、坦白、数罪并罚以及缓刑。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缓刑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这些内容都应当重视。
32. 简述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
在乡(镇)以上中共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1
(①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
②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政协委员;
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陪审员;
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委员 会等农村和城镇基层人员。
33.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身体、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
②人身、财产损害。 2(是指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致人伤残以及精神损害。)
③损害与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2
(2)产品责任形式包括:
①赔偿损失; 1
②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1
③警示、召回。 1
( 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分配。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生产者、销售者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4.简述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及其效力。
滥用代理权包括:
(1)自己代理。 2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通常为无效行为,但仅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的,或者经被代理人许可的,应为有效。 2
(2)双方代理。 2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或者经被代理人认可的,应为有效。 1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2此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
PS:注意重点掌握代理的法律特征,这是区分代理与行纪行为、居间行为的关键点,重点掌握无权代理及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
四、论述题:第35- 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足。
35. 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及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
防卫过当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发生的,它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2
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 3
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2
(2)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定罪。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应根据行为人造成损害的结果和其主观罪过确定。 3
2.防卫过当的量刑。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具体适用时,应综合考虑过当程度、权益性质、防卫动机和罪过形式等。 3
PS: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是:
(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对造成的过分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属于滥用防卫权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过分损害的非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防卫过当是过失犯罪,事后防卫是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事后防卫是酌定量刑情节。
36. 物权的保护。
(1)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请求确认物权、物权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三个方面。 3
(2)请求确认物权。
在财产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最初步骤。 3
(3)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收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基于物权而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或侵害危险产生之前的状态的权利。3
依妨害形态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三种:
①原物返还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的情形;
②妨害排除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他人以占有标的物之外的方法妨害物权圆满状态的情形;
③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此种请求权适用于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危险的情形。 3
(4)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受到侵害,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PS:对于物权的保护要与债权的保护相区别,债权主要是从赔偿损失的角度来保护,物权主要从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侧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予以保护。
五、案例分析题:第37 -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为偿还赌债,找到了乙商定绑架他人勒索赎金,二人将赵某用电棍打晕,带至一隐蔽2 处,用绳索将其捆住,甲在赵某身上搜出来银行卡,逼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吩咐乙取出卡中的4万元。甲随后给赵某的母亲发短信,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是旧钞。乙感觉事情不妥,便对甲说没有千万了,赵母也不可能筹到200万元旧钞,不如放了赵某。甲不答应,并指示乙给赵母打电话索要赎金,乙只好照办。之后,乙骗甲说赵某已经报警,再次劝说其放了赵某。甲便让乙放走赵某。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的绑架行为是犯罪未遂、中止还是既遂?
(2)甲、乙取出赵某4万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
(1)犯罪既遂。3本案中甲、乙已经实施了对赵某的绑架行为,剥夺其人身自由,并且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即使没有勒索到财物,也构成既遂。 5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在认定绑架罪时,行为人只要完成了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论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绑架罪的既遂。)
(2)构成抢劫罪。 3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取得赵某的银行卡及密码,获得4万元,构成抢劫罪。 4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保利、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银行卡及密码本身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是行为人获取他人的银行卡及密码以后可以取得他人财物,所以,强行劫取他人银行卡及密码取走财物的行为也是抢劫行为。)
(3)对甲、乙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5
P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8. 2013年10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的运输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输公司的货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时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的买卖合同,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交付货物。
(2)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
【答案】
(1)无权。 1
因为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丙公司也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4
(合同具有相对性,这是由债权的相对性决定的,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丙公司只能基于合同要求甲公司交付货物。合同属于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时,即当货物交付于丙公司时,丙公司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
(2)无权。 1
因为货物并非乙公司所有。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要求留置物为债务人所有,而题中乙公司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所以丁公司不享有留置权。)
(3)有权。 1
因为甲公司在将货物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仍然是货物的所有权人,故有权以丁公司侵害所有权为由要求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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