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考研资料(1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5-19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其一,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项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其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劳动者就业后因社会经济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为前提。
其三,失业保险不是单纯地提供物质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就业服务,为失业者创造条件,以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
失业保险除了具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福利性特征以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1. 保障目的的双重性;2. 保障对象的特殊性;3. 主观意愿的重要性;4. 保障期限的短暂性。
失业陷阱是指在税收作用下,某些失业者存在一个很高的失业时实际可得收入对就业时的实际可得收入的替代率,即失业时其社会保险补助收入超过了就业时的税收与补助后的净收入,使失业者缺乏寻找工作的动力。
(三) 失业保险的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代表国家有英、美、意和中国。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代表国家有比利时、挪威、丹麦等
3、失业救济制度: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4、复合式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由以上三种模式派生出来的混合形式。有的国家采用自愿保险补贴制度和失业援助双重方式,如瑞典;有的国家选择强制性失业保险与失业援助并行。如德国;有些国家将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与自愿保险补贴制度相结合,如日本
二、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首次在法规中以“失业保险”取代“待业保险”。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
(二)失业保险费缴纳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由单位、职工共同缴纳,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现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为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地在综合考虑的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实践中,各地失业保险费率并不一致。
(三)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一级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符合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领取条件的家属可持有关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4、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5、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一)正常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实践中每一档次内可划分出更多具体档次。
(二)再次失业的规定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再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重新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
(六)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除领取期限已满停发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重新就业的。第二,应征服兵役的。第三,移居境外的。第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节     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概述
(一)工伤及其相关概念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接触到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而导致的疾病。 (二)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始于19世纪后期的德国。1884年德国颁布的《工伤保险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工伤保险法。
(三) 工伤保险的原则
 1、补偿不究过失原则;2、个人不缴费原则;3、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4、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5、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三、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保险征缴范围
各类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包括农民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或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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