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考研资料(11)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5-19


(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行业差别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八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75%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关于浮动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行业浮动费率制,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低于本地区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三)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申请
所谓工伤认定,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依法对职工所受伤害或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含职业病)进行调查、认定的行为。单位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的情形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4、争议处置。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6)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10)。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费用),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五)工伤保险待遇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第一、存在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
第二、经过工伤认定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上述项目所需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工资福利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3)伤残待遇
1—4级:保留劳动关系;根据伤残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伤残等级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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