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考研资料(1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5-19


7—10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40%、其他30%)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3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终止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第六节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概述
(一)生育保险定义
人保部: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最早的生育保险制度是在1883年德国《疾病保险法》中规定的,属于疾病保险的一部分。1912年意大利率先颁布独立的《生育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的第一部独立的生育保险法
(二)生育保险的特征
第一、生育保险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处于生育期间的妇女劳动者,有些国家还要在此基础上加以限制,覆盖范围比较窄。
第二、生育保险所面临的风险是由特定的正常的生理活动造成的,一般不需要特殊的治疗,而是侧重于休息调养和营养补充。医疗服务也以保健、检查、咨询为主,产假也是生育保险所特有的待遇给付。
第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覆盖了生育发生的前后。
第四、生育保险具有同时保障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双重功能,其保障水平高于其他保险项目,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二、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一)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延续下来的传统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二种是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
(三)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二,是用人单位的职工。
第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必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
2、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支出渠道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14周(98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单位支付,按照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14周(98天)。
3、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主要是指未就业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产假
按照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小孩增加15天产假。
流产产假以四个月为基准进行调整,不满者,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准予15天的产假,超过四个月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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