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考研资料(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5-19
(2) 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
1)强制为雇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雇主与雇员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所有缴费都计入个人账户。强调劳动者的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
2)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不会发生空账运转,国民储蓄较高。
(3)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模式的局限性
1)缺乏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性。在社会成员之间不能调剂使用。
2)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
二、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附则中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我国养老保险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注:缴费工资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领取条件
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3)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
《社会保险法》实施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养老保险待遇
A.“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计发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由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平均值)
B.“中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其计发标准为:
个人计发月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0%~1.4%)×建立个人账户前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 缴费年限,是企业和职工个人按国家规定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性质的固定职工,按国家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统称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时,工人、职员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算起)
C.“老人”的养老金待遇
在新政策实施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
D.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的经济补偿。
病残律贴是一个新制度。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病残津贴标准。有些地区是按照工伤的等级来发放病残津贴,但标准要低一些。也有一些地区是按照职工退职来处理的,职工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退职时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病残津贴有养老保险基金来支付。
2、企业年金制度(自学)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1)覆盖范围:所有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都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2)关系接续: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资金转移: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退休地则根据户籍和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年限来确定。
一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