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社会保障概论复习考研资料(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5-19
(5)待遇计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有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4、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不是指同一制度内部跨地区的转移。
1、适用范围
在工作期间,既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办理;
2、转换条件
以缴费是否满15年为界限。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待遇领取地确定
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前,先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4、资金转移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的,不转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5、缴费年限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6、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月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将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退还本人。
7、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应只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8、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转移衔接等程序,主要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并确定了办理时限。
(四)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201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5年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覆盖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2)基金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新人”的养老保险待遇: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个人计发月养老金的公式与要求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式和要求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