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越多。
(四)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是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对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规定
的法律规范。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深入发展,国际社会的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会越来越多。
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加深对教材的理解
《学习的革命》案
   引论:几年前,一本由新西兰人戈登和美国人珍妮特创作的《学习的革命》曾风靡神
州大地。中文版印数超过了1000万册。但在2000年11月,两名外籍作者却以侵犯著作权
为由,将《学习的革命》(修订本)的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销售者北京科利华教育软
件技术公司(以下简称科利华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多万元。
案情经过:戈登和珍妮特1993年授权(美国)加尔玛出版社转让《学习的革命》的外
语版权。1996年7月,加尔玛出版社授权香港新雅文化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公
司")在中国大陆发行简体中文版的《学习的革命》。1996年11月,新雅公司又授权上海
三联书店在大陆出版、销售《学习的革命》。
期间,戈登数次要求新雅公司将其新修改的内容加入即将出版的简体中文《学习的革
命》(94版)中,并提供了修改稿。1997年8月,上海三联书店将该书推向市场,书中包
括了戈登提供的新修改的内容。
在简体中文《学习的革命》(94版)出版期间,戈登又向新雅公司提出他将对《学习
的革命》一书再作修改,希望在新版的《学习的革命》中加入新修改的内容,并主动提
供了17页修改稿。1998年6月,三联书店委托科利华公司独家经销《学习的革命》(修订
版)。1998年8月,三联书店与新雅公司签订协议,以支付40万册版税的形式"买断"了《
学习的革命》大陆简体字版的版权。同年12月,该书修订版正式出版,印数为1000万册
,其中使用了戈登向新雅公司提供的修改内容。
此后,科利华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学习的革命》。戈登曾于1998年1
2月和1999年3月三次来到科利华公司出席该书的新闻发布会、签名售书等活动,并对"科
利华公司运用了最先进的商业推广方法来推广这本有意义的书"表示感谢。
但几个月后,戈登却向三联书店提出,自己及其代理人从没有签订过减少或放弃版税
的合同;三联书店与科利华公司签订的独家发行该书的合同是非法的。2000年11月,戈
登和珍妮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联书店、科利华公司侵犯了自己的
修改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版税224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分析:
通过本案例看一看我国法院如何解决一个国际私法案件:
1.  本案的涉外性:主体涉外,即原告是外国人。
2.  原告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
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原告戈登和珍妮特所属的国家新西兰、美国与中国
同属《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原告戈登、珍妮特对英文《学习
的革命》94版和97版享有著作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其认为著作
权在中国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管辖权问题: 我国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如果有管辖权,应当由哪一级法院行使管
辖权?
   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五章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
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就其纠纷
达成管辖权协议,因此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应当有中国法院管辖。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在本辖区内具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由于本案所涉金额巨大,在
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因此,本案最终由被告之一北京科利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管辖。
   4.法律适用:
   本案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
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本案原告戈登、珍妮特指
控被告三联书店、科利华公司在中国出版、销售《学习的革命》(修订版)侵犯其著作
权,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我国境内,应适用中国法律。
5.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戈登在得知新雅公司许可三联书店出版
《学习的革命》中文版后,数次要求新雅公司对该书进行修改。该书修订版出版后,戈
登还亲自参加相关活动,并对被告的工作表示感谢。依据事实法院认定,戈登和珍妮特
已经授权新雅公司许可三联书店适用其修改稿,三联书店出版、科利华公司销售该书是
合法的。故原告的指控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6544元案
件受理费由两原告共同负担。
 本案中还涉及到国际统一实体私法问题,即《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在中国
的适用问题。
法院判决做出后,还可能涉及到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问题。本案中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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