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6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3万法国人同时试图登录,一时间把整个该地区的电话线路挤得水泄不通。面对密特朗家
属的诉讼威胁,该老板理直气壮地声称,如果告到法院,他可以把该书从其网站删除,
然后送到位于美国的网站上。 因为法国法院虽然可以对位于法国境内的该网站进行管理
和控制,但却很难干预位于外国的网站的行为。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国家
还很难管理、控制网络空间的活动。这种管理的非中心化倾向使Internet服务提供商(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ISP)具有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每一个Internet的
使用者只服从他的ISP制定的规则,ISP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协调、统一各自不同的规则
,如同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 由于ISP所具有的功能,这就为国家监控本国境内网
站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
3. Internet的全球性与法律的地域性
互联网技术的全球性、互联网标准的全球性、互联网域名的全球性和互联网接口的统一
性,必然决定和要求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国际化。因特网的全球性是网络空间最
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法律问题的基础。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170多
个国家的用户彼此相连,Internet的覆盖面已经无处不在。就连南极洲也已经联入了In
ternet。在南极洲大陆的麦克蒙都山地的苏格兰基地有数台电脑,它们通过无线电网络
与新西兰相连,南极点的基地也与美国相连。据《电脑报》报道,梵蒂冈教廷也走下神
秘的圣堂上网Internet。 Internet的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
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人们可以毫无障碍地跨越物理空间中存在的各国之间的地理边界
,通过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出来的信息,在网上自由地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
商业活动。Internet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式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 然而,
正是这种体现Internet价值的特性对现行的法律制度产生最大的冲击。以物理空间属地
主义为本位的现行各国法律制度,其效力所及范围一般以各国的地理边界为限。而网络
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其本身是无边界的,无法将其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相
对独立的领域。因此,如果把物理空间属地主义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套用到网络空间,难
免会出现一些旧瓶装新酒的错误。下述案例就是很好地说明。
美国Compuserve公司在德国慕尼黑有一个全资子公司,名为计算机服务德国公司(下称
德国公司)。该德国公司大约有170名雇员,主要为美国的母公司从事网络服务市场开发
、销售、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由于它负责维护美国母公司的服务器与德国网关
的电话连线,这样就参与了美国公司的网络内容的传播工作。1995年11月,德国警方向
Compuserve德国公司提供了一个有282条新闻组的清单。警方认为,这些新闻含有暴力、
色情的图片。这些含有犯罪性质的内容被存储在Compuserve美国母公司与德国公司的新
闻系统服务器中。德国公司的董事长菲里克斯•萨姆(Felix Somm)把这一情况报告了
美国公司。作为回应,Compuserve美国公司封锁了其与遍布全球的绝大多数新闻系统的
联系,特别是青少年用户只有在提供了由父母控制的软件后方能解除封锁。此举一出,
美国舆论一片哗然,认为德国是在为美国进行Internet立法。这意味着美国公民在美国
服务器上发布的言论被迫遵守德国法律和言论自由标准。美国Compuserve公司迫于压力
,重新开放了这些新闻组。
德国当局于是按照德国刑法典第3章第184条的规定,指控Compuserve德国公司的经营者
向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提供获得非法内容的渠道。Compuserve试图以德国《电讯服务法》
第5节规定的"在线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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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日月光华 bbs.fudan.edu.cn•FROM:[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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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brimoon (酒入愁肠), 信区: FDU_Law
标  题: 国际私法讲义(十三)*婚姻家庭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6月12日18:43:49 星期四), 站内信件

                     第十二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由于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我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涉外婚姻或跨国婚姻日益增多;而
我国公民在外国或地区定居、商务、留学的人士几乎遍布全球;同时由于我国改革开放
的深入和我国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在我国定居生活,他们之间要求
在我国举行婚姻的也越来越多。仅仅是上海地区就有数万外国人和数十万港、澳、台同
胞。所有这些都使得我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越来越频繁地面对涉外婚姻问题。涉外婚姻问
题首先要面对的是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的问题。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1. 本国法主义与成立地法主义
(1)概述
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必须达到结婚年龄、不得有重婚、不能存在近亲关系等
等。但是各国对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如各国关于婚姻年龄的规定各
有差异;有的国家将当事人父母同意作为婚姻的实质要件,而我国没有这一规定。因此
,依据不同国家法律对婚姻的效力会有极大影响。各国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主要
有两大原则的对立:本国法主义和成立地(婚姻举行地)法主义。
(2)婚姻举行地法主义
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是一项古老的法则,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体现。早期大多
数国家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主张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目前该原则仍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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