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7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必须确保船上循环水系统、空气系统运转正常,如果由于循环水系统和空气系统出现故
障,造成鱼苗成活率达不到95%,其愿意赔偿威海化工损失。船到韩国丽水港后,威海化
工应立即卸货,并于2001年7月10日前卸货完毕,当日协助船代办妥离境手续返回中国,
延期一天罚款人民币7000元,烟台文丰应在2001年7月1日将船开到莱州港;船到莱州港
和丽水港办理船舶及货物手续等一切费用,由威海化工承担,代理由威海化工指定后委
托。如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双方共同协商。
2001年7月1日,威海化工办理了商检及报关手续,相关费用均由海南实业支付,装
箱单及发票载明的鲈鱼苗数量均为26万尾。
2001年7月4日凌晨,海南实业将其收购的26万尾活鲈鱼苗装船,船号为"鲁海渔水2
号",共装鲈鱼苗252967尾。鲈鱼苗装船后,海南实业取得了烟台文丰签发的货物正本提
单三份,提单记载:托运人威海化工,收货人凭指示。提单上有"鲁海渔水2号"的船章。
鱼苗装船后不久,大批大规格鱼苗出现死亡。因鲈鱼苗大量死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将
货物运抵韩国。
另查明,2001年6月27日,海南实业通过T/T付款方式向威海化工汇款51970美元,折
合人民币429500.87元。威海化工收款后,收取5000元代理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定金5
万元,并将27.4万元退给海南实业,2001年7月3日,海南实业将其中的27.4万元出具了
收款收据,剩余100500.87元人民币作为运费尚在威海化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实业与威海化工虽未签订书
面合同,但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及商检、报关及运费均由海南实业承担看双方形成的是
一种委托代理出口关系。双方的行为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
律规定,故双方的委托代理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威海化工按双方口头约定履行了代理职责,办理了商检及报关手续,并根据海南实
业确认的合同条款与烟台文丰签了租船合同,活鲈鱼苗已装船完毕,货物提单也已签发
并交付给海南实业,威海化工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海南实业收购的活鲈鱼苗交付烟台
文丰后因故大量死亡,未按约定运抵韩国,过错不在威海化工。
按照我国外贸代理的有关规定,只有海南实业向威海化工提供了相关费用,而威海
化工不行使索赔权利,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第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给威海化
工造成损失的才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中,海南实业未要求威海化工行使索赔权利,也
未向威海化工提供相关费用,且威海化工行使索赔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因此,
不能认定威海化工有过错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受
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受托
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
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本案中,威
海化工与烟台文丰间订立的租船合同系经海南实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海南实业对
第三人是明知的,且运载的活鲈鱼苗也是由海南实业交付给第三人的,因此,海南实业
可以直接向第三人烟台文丰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威海化工向第三人行使索赔权,以查
明鱼苗未运抵韩国的真正原因,确定相关责任归属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海南实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78元,财产保全费5593元,共计20671元,由
海南实业负担。
上诉人海南实业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威海化工按双方口头约定
履行了代理职责,办理了商检及报关手续,并根据海南实业确认的合同条款与第三人烟
台文丰签订了租船合同,活鲈鱼苗已装船完毕,货物提单也已签发并交给海南实业,威
海化工依约履行了代理义务。海南实业收购的活鲈鱼苗交付烟台文丰后因故大量死亡,
未按约定运抵韩国,过错不在威海化工。"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威海化工在海南实业订
立代理合同后,未按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代理事项。威海化工按照代理协
议约定负有租船义务,其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可以从事国际海上货物
运输的船舶承运,但威海化工所租赁的烟台文丰"鲁海渔水2号"船舶,系一条自营的鲜销
船,此船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资格。威海化工对海南实业隐瞒这一事实违法租赁此船,
由此给海南实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威海化
工赔偿海南实业1018284.82元经济损失,并由威海化工承担一切上诉费用。
威海化工答辩称:威海化工在为海南实业代理出口鱼苗过程中没有过错。1、威海化
工不负有租船义务,本案船舶是海南实业自行租赁的。威海化工只是协商合同条款,并
且合同条款经过海南实业修改并确认后,租船合同才正式签订。所以,海南实业是自行
租赁的船舶,对船舶是否具有运输资格与威海化工无关。2、海南实业主张该船舶没有运
输资格,但其没有证据。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的
监督,未经海关同意不能装运进出境货物。而本案的船舶经过海关的正常检验,威海化
工认为该船具备运输资格。3、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海南实业的观点,应由威海化工租船
,海南实业没有证据表明威海化工负有对船舶运输资格审查的义务。因为威海化工只收
取了5000元的代理费,而船舶租赁条款经过了海南实业的确认,海南实业也将货物直接
交付了承运人,这个事实说明海南实业作为委托人接受了威海化工作为受托人所交付的
委托成果,海南实业没有提出异议。4、从海南实业主张的事实看,海南实业的货物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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