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7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始进行控制,发达国家从这些国家收养的儿童的数目急剧下降,跨国收养活动进入低潮

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苏联、东欧的剧变,社会体制的变化,以及地区冲突的
爆发,使一大批儿童无家可归,而在许多发达国家,人口数目的逐年递减,生育率的明
显下降,已引起有关国家的关注与忧虑,增加人口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跨
国收养作为保护儿童的一个辅助性措施,同时也是发达国家增加人口的一个手段,再一
次活跃起来,进入第二个高潮。
从目前形势看,跨国收养儿童已成为一种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的活动,经营跨国收养的
组织不断增多,经跨国收养的儿童数目激剧增加,收养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扩大,
有关的法律联系也逐渐频繁。但是,由于跨国收养涉及的地区遥远,参与此活动的国家
对跨国收养的法律规定不一,有些国家甚至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跨国收养活动方式
不能统一,引起了一系列问题,不利于保护儿童的权益。比如,收养程序在有些国家是
通过中央机关进行,有些是通过收养组织进行,此外还有私人收养,收费没有统一规定
,在被收养儿童的年龄、收养案件的管辖权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等等。在有的
国家,跨国收养活动甚至到了完全失控,不得不中止的地步。
由于对收养活动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件来调整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大多数国家在跨国收
养的原则问题上都本着尽量扩大适用本国法律的原则去处理具体问题,致使这方面的法
律冲突日渐突出,给拐卖儿童的活动以可乘之机。鉴此,在跨国收养中如何协调各国法
律,避免冲突,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收养的法律制度,但各国收养制度却颇多歧异。  在尚
没有各国普遍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在涉外收养案件中,就需要确定收养的准据法
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我国涉外收养案件逐年增多。我国已经
成为
世界上被外国人收养儿童最多的国家之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90年9月生效,
我国也已经加入该公约。因此,如何根据该公约的要求在跨国收养领域保护儿童的权益
成为我国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我国1991年颁布、1998年11月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
外国
人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
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
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子向省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当适用我国法律,同时还要适
用收养人所在国法律。
    但是我国立法的这一规定仍然存在严重不足。它仅仅规定了外国人收养我国儿童的
条件
。但是对于收养的效力,即收养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及对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
间的关系却没有规定。另外,该法对我国公民收养外国儿童的问题未作规定。
   
三.海牙《跨国收养领域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为了协调各国之间在跨国收养儿童方面的法律冲突,促进各国间的合作,海牙国际
私法
会议于1993年通过了《跨国收养领域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目前已经有近40个国家签
署,20多个国家批准,并于1999年5月1日正式生效。
    公约规定了跨国收养的成立要件、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的合作、跨国收养的程序要
件以
及跨国收养的承认和效力等问题。
《公约》的宗旨是保护儿童最佳利益和基本权利,在缔约国之间建立合作制度,防止拐
卖儿童的行为发生,保证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收养得到缔约国的承认。《公约》的规
定只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排除了类似简单收养的其他形式的收
养。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下,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一致。《公约
》规定的收养人为夫妻或个人。一些拉美国家对于作为主要收养人的夫妻的定义要求予
以确认,即希望明确排除同性恋者作为收养人。对这一问题,报告员解释认为公约没有
必要对夫妻作详细的解释,原住国可在具体的收养案例中予以把关,实际上回避了对这
一敏感问题作出正面回答,而将问题留给各国自行处理。
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即收养所适用的法律,这是一个原则问题。在跨国收养活动中,实
质条件一般适用属人法原则,即依当事人本国法。收养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收养人和被
收养人。《公约》规定收养程序的开始须适用收养人所在国和被收养人所在国双方的法
律,即对儿童是否适于收养的条件的规定适用原住国法律,而对预期养父母是否适于收
养儿童的规定适用收养国的法律。
《公约》规定收养进行的条件为:原住国的主管机关必须确认该儿童适于收养;对在原
住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作了应有的考虑后,确认跨国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收
养涉及的有关个人、机构和机关对同意收养作出的保证等。收养国的主管机关必须确定
预期养父母条件合格并适于收养儿童,保证预期养父母得到必要的商议;确认该儿童已
经或将被批准进入并长期居住在该国。
由于该公约是严格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制定的,因此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赞同。
我国已经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同时我国作为一个儿童被收养大国,
可以考虑加入该海牙公约。
第六节  监护
一.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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