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商业惯例
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例】
无强制性 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不可抗力
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处理:
解除合同:履行不能;延迟履行
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过失同时存在:相应的赔偿责任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通知义务: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未通知,则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的义务
共同义务:通知、保全货物
卖方义务
1. 交付货物
2. 交付单据
3. 质量担保
标准 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适用于特定目的
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同类货物通用的或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例外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
时效 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保质期
4. 权利担保
所有权担保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地域限制:货物使用地、转售地、买方营业地
免除:
(1) 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 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的结果
(2)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3) 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4) 买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怠于通知卖方
买方义务
1. 接收货物
免除: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多交部分
2. 支付货物价款
★风险转移的时间
1. 合同中有运输条款
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卖方履行义务后
没有指明交货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2. 在运输中销售货物
合同成立时;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货物已灭失或损坏为限)
3. 在卖方营业地或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
违约救济
(一) 违约类型
★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预期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预期违约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处理:中止履行
1. 被中止方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中止方须继续履行
2. 解除合同: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 双方共同的救济措施
★解除合同
买方有权解除 卖方有权解除
适用 1. 卖方根本违约
2. 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时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1. 买方根本违约
2. 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的义务,或买方声明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丧失 1. 对于延迟交货,买方没有在延迟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
2. 对于其他情况的违约,在买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
在买方给予额外交付货物期限时,在该额外期限届满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解除合同
当卖方对自己的不履行义务向买方声明将在额外期限内进行【补救】,而该期限已经超过或买方不接受卖方的补救的情况下,买方仍没有解除合同
3. 买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 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
★损害赔偿
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予金钱上的补偿
1. 支付利息
2. 以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
3. 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的责任
4. 解除合同时的损害赔偿额计算:
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物,或卖方以合理方式转售货物: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
当事人没有转售或购买货物:合同价格与解除合同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接收货物后又解除合同:接收货物时、交付货物地的时价
★实际履行
★分批交付货物
1. 任何一批货物根本违约:对该批货物解除合同;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约,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解除今后的合同(对之前已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不能解除合同)
2. 各批货物相互依存,解除整个合同
(三) 卖方违约的救济
交付替代物(根本违约)、修理、减价、补交、替换
(四) 买方违约的救济
给予宽限期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运输(班轮运输)
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实际承运人
当订约承运人将部分的运输或全部的运输交由另一航运公司来完成的情况下,另一航运公司即为实际承运人,对其承运期间货物的损坏承担责任,享有运费的请求权
★提单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提单的法律特征/性质和作用
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的证据
3. 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1.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2. 已装船提单与备运提单
(1)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上船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
倒签提单
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预借提单
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 备运提单: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还没有装船时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3. 可转让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
不记名提单:交付即转让
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提单保函
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以担保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担保文件
效力:
1. 善意保函有效
2. 恶意保函无效
3. 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
1. 责任竞合:违约或侵权(运输合同框架内的侵权,首先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无规定才适用民法)
2. 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承运人不享受责任限制
4. 赔偿范围: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
5. 责任免除:
有些国家强制要求承运到该国港口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6. 时效: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均为1年
承运人的责任
★基本义务
1. 使船舶适航:开航前和开航时
2. 妥善保管货物
3. 签发提单并据以交付货物
4. 行使合理的航线:禁止绕航,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其他合理绕航除外
★责任期间
集装箱:接到交;非集装箱:装到卸 +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责任限制
货物灭失:实际价值;货物损坏: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货物的修复费用
实际价值: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
赔偿时应减去因货物灭失或损坏而少付或免付的有关费用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有额度限制,超出限额部分,有权不予赔付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和故意或明知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不适用责任限额
★海牙—维斯比规则(即我国)规定的免责事由
1.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 火灾,但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 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 战争或武装冲突
5. 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 罢工、停工或劳动收到限制
7. 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 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 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 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除2外,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
★海牙—维斯比和汉堡规则对比
考研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8
相关话题/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2009-2001经济法考研真题
2001-2009 中国人民大学人大考研经济法历年真题 2009 年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经济法学专业试题 一、名词解释 1.反垄断法 2.消费型增值税 3.特殊企业 4.税收饶让 5.独立董事 6.操纵市场行为 二、简述题 1.简述垄断协议的概念及其主要种类 2.简述政府采购制度的作用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4.简述纳 ...专业课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8-112017考研择校:经济法学院校排名Top20
排 名 学校名称 星 级 开此专业学校数 1 中国政法大学 5★ 132 2 西南政法大学 5★ 132 3 中国人民大学 5★ 132 4 北京大学 5★ 132 5 华东政法大学 ...考研报考信息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北京工商大学专业介绍: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学科门类:法学 一级学科:法学二级学科:经济法学 二级学科代码:030107一、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从事科学研究、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独立分析处理较复杂法律问题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专业介绍
一、专业名称及代码 :经济法学 030107二、专业介绍我校经济法学学科于 1995 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权,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以来,以法学院为主要依托部门,建立了一支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治学严谨、思想活跃,学历层次较高的学术队伍。从事经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有教授 3 人,副教授 5 人,讲师 3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北方工业大学专业介绍: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属于法学的范畴,是法学一级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包括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经济法主体、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它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培养目标根据《中华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专业介绍:经济法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经济法学硕士点从2007年9月开始招硕士研究生,目前在校硕士生20人,09年招生10余人。本专业学制三年,符合条件者可提前半年到1年毕业。该硕士点的主要研究方向有金融法学、企业与公司法学、竞争法学等;并将结合矿业与能源特色开展能源法、资源法、煤炭法、环境法等法律制度研究。该硕士点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复旦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经济法学
主要研究方向:①经济法总论 ②竞争法学 ③金融法学 ④法与金融经济学理论与实践近年来的主要科研成果:在复旦大学出版社等单位出版经济法原理,竞争法研究,金融法学等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上发表《变法模式和政治稳定性》、《现实主义、制度主义与中国经济发展》、《企业劳动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企业管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经济法学
一、概况经济法专业自2007年起招生,目前专职导师有9人,其中教授3人。二、主要研究方向1、经济法基础理论2、市场管理法三、主要导师陈融 余锋 于林洋 刘新民 胡雪梅 熊琼 岑峨 曹文泽 刘迎霜四、研究生毕业后主要去向该专业毕业生主要去向有:公务员、银行、律师、企事业法务等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国际金融法方向介绍
专 业:经济法方 向:国际金融法学 制:三年所属学院: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研究方向:中国金融法、比较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是我校适应当今世界对金融法制人才的需求,主动对接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举措,于2010年新设立的学院。本学院遵循美国耶鲁大学等著名学府的通识教育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南京大学研究生专业介绍:经济法学
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的经济法专门人材。在业务素质方面,要求熟悉和系统掌握经济法、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了解本学科的法律现状与研究动态,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 ...考研专业介绍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