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8



★限制性贸易
1.    定义: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
2.    原因:许可方为保护其信誉或产品质量、竞争地位;技术贸易标的本身的要求;交易双方地位、实力的不平等
3.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
要求受让人    (1)    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
(2)    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承担相关义务
限制受让人
    (1)    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2)    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与其竞争的技术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    (1)    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设备的渠道、来源
(2)    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3)    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法
调整国际服务贸易平等主体之间(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商事交易关系和国家(国际)或有关组织对服务贸易的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个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性、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制

★GATS的适用范围
1.    跨境提供:服务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
2.    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移动到服务提供者国家接受服务
3.    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内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4.    自然人存在:自然人短期移动提供的服务

★GATS的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
2.    透明度
3.    相互承认标准
4.    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
5.    一般义务的例外

★GATS的具体承诺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特定服务部门、特定服务领域/承担的特定义务,是由该成员在谈判时作出的具体承诺决定,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
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货物、技术或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1.    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
2.    鼓励发展对外贸易,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平等互利
4.    互惠对等和最惠国、国民待遇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WTO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实质性消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实现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扩大货物的生产和交换

一、    关税制度
★关税
一国海关/根据其政府公布的海关税则/对进出其关境的货物、物品所征收的税
    保护性关税:通过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来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限制其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同产业
    财政关税:为了加强国际财政收入而非为了限制进口
(海关税则:一国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

★保税制度
一国海关/对进入该国特定区域的货物,或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的【原材料】、【成品】等免征关税的制度

二、    非关税制度
除关税以外,一切旨在为商品的进出口设置屏障或关卡,控制或限制商品进出口的各种贸易措施

(一)    进出口配额措施
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对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事先规定一个限额,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进出口,超过限额部分则不准进出口,或者对超过限额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准许进出口
    进口配额制:
关税配额:一国事先规定了一定时期内某一商品的进口配额,在规定的配额内对进口商品给予关税减、免待遇,对超出配额的进口商品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绝对配额:一定时期内对某一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数额,达到这个最高数额后便不得再进口
    出口配额制:最大出口限额,当达到规定的限额后,则完全禁止再出口的制度

(二)    进出口许可证措施
(三)    外汇管理:一国政府利用限制性措施对本国外汇的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和控制
(四)    商品检验检疫措施以及产品技术标准

(五)    反倾销措施
★倾销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我国市场

★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1.    有倾销的存在
步骤:
(1)    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国国内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推定价格
(2)    确定产品的出口价格:产品的实际出口价格→进口国可依据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内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来推定出口价格→合理基础
(3)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额度为倾销幅度
2.    有损害存在
(1)    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2)    对进口国已经建立的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3)    实质性地阻碍了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3.    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1)    在进口国工业遭受实质性的损害时/被指控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有大量增加
(2)    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生产者的冲击程度
(3)    倾销产品的涌入是否压低了进口国国内生产的相同产品价格,其中包括对本来应当上涨的价格的影响

★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申诉的受理立案: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反倾销调查

         初步裁决→终止调查

临时措施

              最终裁决→取消临时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国内司法审查
    (对商务部的行政诉讼)
↓         ↗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临时措施
在初步调查结果表明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为阻止在调查期间损害的继续产生,反倾销当局可以在初裁中/根据临时估计的倾销幅度/计算【临时反倾销税】,并采取【临时征收】的措施

★价格承诺
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的进口/不征收反倾销税,而是通过/与出口商达成提价协议的办法,通过出口商的自愿提价/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

★日落条款
反倾销税征收一般自征税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审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时间,除非能证明终止征税还可能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损害

★国际反倾销中的规避
在某一出口商的出口产品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某些措施来躲避、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
1.    在进口国境内组装
2.    在第三国境内组装
3.    对产品作细微改变
4.    对产品进行后期改进

(六)    反补贴措施
★补贴
出口国(地区)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1.    资金的直接转移(赠与、贷款和资产的投入),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贷款担保)
2.    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
3.    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4.    政府向基金机构或信托机构拨款/或指示某个私营机构/履行上述三项通常本属于政府职能的行为,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的做法并无实质性差别
5.    构成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补贴的种类
1.    禁止性补贴(红色补贴):在WTO农产品协议以外,在法律或事实上按出口实绩提供的条件性补贴或以进口替代为目的的条件性补贴
2.    可申诉补贴(黄色补贴):除WTO农产品协议规定的农产品补贴以外的,并对其他成员方利益造成有害影响的补贴
3.    不可申诉补贴(绿色补贴):成员方所采取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方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且不能诉诸争议解决机构解决的补贴

★反补贴税
为了抵消/在商品的【生产】、【制造】或【出口】环节上/所直接或间接给予的/任何奖励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关税

★反补贴的条件
1.    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
2.    对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严重阻碍进口国某相关产业的建立
3.    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反补贴中的承诺
出口方政府或企业/为了避免被征收反补贴税,在进口国当局作出初步肯定裁决后,自愿作出承诺,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者自动采取其他措施/消除由于补贴所引起的有害后果,或同意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以抵消损害后果

(七)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
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议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
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大量增加,
并且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相同产品或者与该产品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的,
该缔约方则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的必要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1.    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的事实
2.    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必须是进口成员方在其承诺有关关税减让义务时无法合理预见的
3.    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    产品进口的大量增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原则
1.    保障措施应当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加以实施
2.    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
3.    对受到影响的出口成员方给予适当的贸易补偿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2.    要求的损害条件不同
    保障措施要求的损害仅仅是严重损害和损害的威胁,并不包括实质性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反倾销措施要求的损害包括三方面,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相同产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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