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袁立小主用对方法 国际经济法:袁立二主用对方法
袁:渊源
立:独立地位
主:法律关系主体
用:作用
对:调整对象
方法:调整方法 主:创制主体
★经济法属于公法
1.公私法划分标准:对象论(调整对象)
2.公法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私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体系的定义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附: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主体的定义
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参加者
★经济法主体体系
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市场中介组织的定义
依法设立,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
★行业性中介组织的定义
由同一行业或具有【同一特性】的成员组成,以促进【行业】或该【集合群体】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人格】
★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
1.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
2.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
3.经登记注册而取得
★经济法理念
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2.实现途径
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1.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2.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经济法主体法定、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
★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实质渊源: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附: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设立经济审判机构
1.必要性:独立的法的部门,不同性质特点;案件数量多,专门化水平,效率质量
2.方案:设立两个审判机构,分别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
(1)在法院设立一个统一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庭: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中属于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原来由经济审判庭受理、后划归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所谓“经济行政案件”中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实践中新出现的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纠纷案件
(2)另设一个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或者在上述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二庭或刑三庭中设一个审判组专门审理违反经济法的经济犯罪案件
★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形式
定义:违反经济法义务引起的经济法规范规定的不利后果
形式:
1.经济责任(违反法律义务引起的物质利益上的法定不利后果):
补偿性经济责任(弥补、赔偿)
惩罚性经济责任(惩戒、处罚)
2.非经济责任:
行为责任:必须为或不为)
信誉责任:信用、声誉上的法定不利后果
资格减免责任:限制、取消从事相关活动的身份)
人身责任:剥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
市场监管法
市场准入与退出法律制度
★市场准入的定义
准许尚未进入市场的【个人】、【组织】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入市场
★市场准入的分类
1.国际/内
2.贸易/投资/服务
3.一般/特殊
4.经济性/社会性/垄断市场准入
经济性:自然垄断和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领域
社会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进行调解,确保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垄断:进入处于经济垄断状态的市场
★市场退出
已经进入市场的主体及业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离开市场
★企业设立的法律后果
1.取得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2.取得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3.取得企业名称专用权
4.企业设立行为完成并取得一定法律主体资格后,如果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法律责任的载体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业大会通过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有公司住所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立
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生产知名围巾才能运输“
1. 生: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所
2. 产: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3. 知: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4. 名:有自己的名称
5. 围: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6. 巾: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7. 才能运输:有原材料、能源、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依照我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的条件
1.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必须具有申请人身份
3.必须具有经营者住所
4.必须具有经营场所
5.必须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公司终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合伙企业的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终止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外资企业的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不可抗力
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破产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条件
登记机关的原因
1.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原因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工商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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