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复习重点(1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9



二、    税款征收制度
1.    征收权法定
2.    税收核定权
★税收核定权行使的范围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
(2)依法应设置账簿未设置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

3.    税收调整权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关联方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    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1.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制度
★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应纳收入的迹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    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    离境淸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税收优先权
(1)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
(2)税收是否优先于担保债权看成立时间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欠税告知
    代位权与撤销权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
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撤销权
    补税、处罚的时效规则
(1)税务机关责任:三年,不得加收滞纳金(加征滞纳金: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期加纳税款的纳税人或逾期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按日计征罚款的方式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3年,延长至5年,滞纳金;多缴:退还多缴税款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偷税、抗税、骗税:无时间限制

四、    税务检查制度
★税务检查权
资料检查权、实地检查权、资料取得权、税情询问权、单证查核权、存款查核权

会计和审计法
★会计关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及国家在监督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核算的内容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审计对象
1.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
2.    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

★审计事项
1.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支的情况
2.    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    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政收支

★审计程序
1.    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    派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
4.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
5.    审计机关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价格法
★价格
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反映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为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价格法
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1.    内部价格权限划分关系
2.    与经营者之间在制定、调整、执行【商品价格】或【非商品收费】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    与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监督管理关系
经营者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    4.    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
    价格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
国务院    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自主定价权;检举控告权;建议权;陈述申辩权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1.    价格垄断行为
2.    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3.    哄抬价格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    变相抬价、压价行为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5.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6.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7.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8.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政府定价的范围
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定价程序
相关主体定价申请或者政府直接定价——初步审议——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申请批准——公布——定期检测与跟踪调查

★紧急情况下的价格干预措施
1.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直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
2.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保护价格
3.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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