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复习重点(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9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监督批评权
3.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权
4.    不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知悉真情权
5.    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原则1
7.    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依法求偿权
8.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公平交易权
9.    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10.    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获得尊重权

★违反消法的惩罚性赔偿
1.    欺诈:
(1)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
(2)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    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50万元以下:
(1)违反经营者的义务
    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违反生产、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其他
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验结果的
    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定义
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 合格产品: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 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要求
3. 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特定要求
4. 不作为义务

★缺陷的含义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瑕疵和缺陷
    瑕疵    缺陷
1. 程度
2. 可否接受    已知且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可接受    原则上不可接受
3. 向谁索赔    直接向销售者    生产者、销售者
4. 赔偿方式    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
5. 诉讼时效    1年    2年

★产品瑕疵责任
条件: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 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方式: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可追偿)

★产品缺陷责任
    生产者
条件:
1. 产品存在缺陷
2.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 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免责: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    销售者
1. 销售者过错
2. 过错推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    赔偿方式、程序、诉讼时效

    广告法
★广告的构成要件
1.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2.广告信息:广告的主要内容
3.广告媒介或形式
4.广告费用

★广告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境内
2.客体:具有营利目的的商业广告活动
3.主体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广告审查机关
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广告的基本准则
1. 广告必须真实
(1)不能含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
(2)不得引人误解
2. 广告必须合法
(1)内容和形式合法
(2)相关的广告行为合法
3.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1)【形式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别其为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形式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艺术作品
(2)【内容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内容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其他的信息传播方式
(3)在【发布方式上】具有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特征
4. 公平原则: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竞争
5. 诚实信用原则
6. 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的具体准则
内容:清“净”真心专“心”标贬
1.广告不得采用法律禁止的情形
2.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3.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4.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5.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6.广告不得【贬损】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形式: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2.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广告活动的定义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广告代理
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

★广告代理的积极意义
1.专门化分工发展的需要,促进专业化水平提高
2.消除广告无整体性计划、效益欠佳及广告行业的不正之风
3.使广告经营者能具有超越不同媒介的特点
4.缩小我国广告业与国际广告业的差距

★广告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禁止不正当竞争
2.不得经营、发布关于违禁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3.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
4.确保广告及其相关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5.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6.广告收费必须合理、公开

★广告监管模式
自律主导型:行业自律为主,国家监管、社会监管为辅
国家主导型: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
我国:国家主导型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    城市房地产开发及其用地管理
1.    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和管理原则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管理
3.    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划拨
1.    土地使用权出让:概念、特征、方式、法律管制、终止和续期
2.    土地使用权划拨:概念、范围
二、    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1.    房地产价格管理
2.    房地产转让管理:基本条件、禁止事由、商品房预售
3.    房地产抵押管理:范围、管理原则
4.    房屋租赁管理
5.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三、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房地产开发
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条件
1.    100万以上注册资本
2.    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一方为出让方,另一方为受让方,出让方只能是国家
2.权利义务直接由法律规定
3.客体是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要式法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1.拍卖
2.招标
3.双方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管制
1.禁止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2.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3.必须拟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4.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
5.限制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1.使用权期限届满(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前一年)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
3.因逾期开发被无偿收回
4.土地灭失

★土地使用权划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应符合的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房地产转让的禁止事由
“同意出征收风筝” (征:证 风:封 筝:争议)
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出:不具备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条件
征:证—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
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风: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筝:争—权属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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