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经济法复习重点(9)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9


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可再生能源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政法
一、    财政与财政法
(一)    财政的概念、特征、职能
★概念: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并以其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及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

★特征:强制性、非营利性、永续性

★财政的职能
1.    分配收入的职能
2.    资源配置的职能
    财政资源配置的职能,就是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    财政能够把社会的资源在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分配,还能够根据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原则,调节积累和消费等比例关系
    税收、预算支出、国债、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都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3.    保障稳定的职能

(二)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特征、体系
★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财政关系:财政收支管理、活动程序、管理体制关系

★财政法的特征
1.    国家主体性
2.    法域特定性
3.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

二、    预算法律制度
(一)    预算和预算法
1.    预算与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
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预算法
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预算体系的组成: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二)    预算管理职权
中央、地方政府编制预算——全国、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审批——中央、地方政府执行

(三)    预算收支的范围
    划分:中央与地方分税制
    预算收入:
1.    税收收入
2.    国有资产收益
3.    专项收入
4.    其他收入
    预算支出:经济建设、科教文卫体、国家管理、补贴、其他

(四)    预算管理程序
1.    预算的编制:复式预算、不列赤字、真实合法、节约统筹
2.    预算的审批
3.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变更

三、    国债法律制度
(一)    国债和国债法
★国债
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1.    自愿性和偿还性
2.    国家信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
3.    信用度最高,流动性更好,变现力、担保力更强

★国债法
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国债的分类:定期/不定期;上市/不上市;国内/国外;赤字/建设/特种
(三)    国债的发行、偿还与管理
★国债的发行方法
1.    直接发行法:公募
2.    间接发行法:金融机构承销
3.    销售发行法:委托证券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
4.    摊牌发行法:政府按发行条件中规定的应债主体来分配发行数额,或者用发行新国债来顶替现金偿还义务

四、    财政支出法律制度
(一)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1.    采购法定
2.    保障公益
3.    公平交易

★政府采购法的主体
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非营利事业法人
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政府采购的程序
    自行采购
采购预算{   
    集中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合同签订履行→验收

(二)    转移支付法
★转移支付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居民时发生的
【财政支出】

★转移支付的形式
1.    一般性转移支付:无条件拨款
2.    专项转移支付

税法
    总论
一、    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的概念
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税收的特征
1.    国家主体性——国家
2.    公共目的性——公共职能
3.    政权依托性——凭借政治权力
4.    单方强制性——强制
5.    无偿征收性——无偿
6.    标准确定性——固定

二、    税收的分类
直接/间接:税负不能/能转嫁
从量/从价:数量/价格
商品/所得/财产:征税对象
中央/地方:税权归属
价内/价外:价格中包含税款/独立
独立/附加:是否具有依附性

三、    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调整在税收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
1.    财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征纳税而形成的关系。
2.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各级财税机关之间以及它们各自的上下级之间因税收监督而发生的关系

(二)    税法的体系
税收体制法和税收征纳法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四、    税法的要素
(一)    实体法要素
1.    税法主体:税务机关、海关——纳税义务人
2.    征税客体:商品、所得、财产
3.    税目与计税依据
4.    税率
★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税税额的税率
★累进税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的增加,所适用的税率也随之增加的税率
★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率
5.    税收特别措施: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

(二)    程序法要素
1.    纳税时间
2.    纳税地点

    税收征纳实体法
一、    商品税法
1.    增值税法
★增值税
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2.    消费税法
★消费税
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    营业税法
★营业税
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商品税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4.    关税法
★关税
以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二、    所得税法
1.    企业所得税法: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但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和酌定减免
    法定: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酌定:农林牧渔、基础设施、环境节能、技术转让、自治

2.    个人所得税法: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法定减免和酌定减免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临时居民
不在中国境内因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有住所或习惯性居所,但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5年以下的自然人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
(1)    工资、薪金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财产转让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减免和酌定减免
    法定:
(1)省部级和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
(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
(6)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外交人员所得
(8)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免税
    酌定:孤老残烈自然灾害

三、    财产税法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    税收征纳程序法
一、    税务管理制度
1.    税务登记
2.    账证管理
3.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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