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律非法学复试——民法整理(6)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0


(3)损害后果同一。
(4)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2.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3)损害后果同一。

5、何为登记对抗主义?我国物权法有何规定?
2010
    抗辩权和请求权的比较
(1)    抗辩权
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类型:
1)    一时性的抗辩权:
a)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c)    (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
       抗辩权;
2)    永久性的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    请求权
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类型: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2、比较抵押权和和质权的异同
(1)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的特征表现在: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    抵押权何时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    质权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    质权的特征表现在:
1)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3)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    动产质权的效力
1)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    动产质权何时设立?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    共同点
1)    抵押权与质权同为约定担保物权。
2)    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3)    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    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    区别:
1)    客体不同:
    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    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
2)    是否转移占有:
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    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3)    权利设立时间不同:
    抵押权何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    定义:
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
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    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3)    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4)    确定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所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    5、意思表示欠缺的概念和类型
6、时间的经过对于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效果
    7、公司法人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1)    合伙企业:
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    企业法人:
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3)    区别:
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由合伙人承担,其并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话,具有独立民事现任

2009
1、阐述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两者关系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
(1)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
(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3)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2017 年考试分析新增)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2.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例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
(4)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2010 简答题)
(1)行为人合格。它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2、何为物权法定主义?立法理由何在?
(1)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    物权种类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
2)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内容,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3)    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2)    立法理由
1)    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    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促进物尽其用
4)    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3)    主要意义:
1)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关系影响重大,因而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
2)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加以支配的权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创设。
3)立法中坚持物权法定,可以对实际上已经存在的,包括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种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进行整理,从而形成完整和谐的物权法体系。
3、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几种?
(1)    定义:
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有: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2)    种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登记对抗主义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3)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4)    地役权
    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    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
    此处的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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