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复习笔记张文显主编 第四版(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28


(3)行政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
(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2)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不得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系。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1.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禁止株连。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承担与法律责任的实现
二、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
(2)补偿: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    民事补偿、国家赔偿
(3)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    对财产的强制:强制扣缴、强制拆除。
    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戒毒、强制传唤。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A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存在被免除
B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法律责任。——自始不存在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第十二章法律程序
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
一、法律程序释义
(一)概念: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二)法律程序概念包含的要点:
    1.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3.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4.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5.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6.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1)分工: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
(2)抑制: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克服、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
(3)导向: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的法律行为按一定指向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空间上展开。
(4)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秩序条件。
(5)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使行为主体对程序产生的心理上无意识的服从。
三、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
(1)约束权力的重要机制
(2)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3)结论妥当性的前提
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
概念: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
一、正当程序的历史发展
正当程序的要求:当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决定者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
一般而言,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源头。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法律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也是美国法的基本原则。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1、程序的分化
2、对立面的设置
3、程序中立(预设性、中立性)
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
5、理性对话和交涉
6、信息充分和对等
7、公开
8、及时和终结性
三、正当程序的意义
1、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2、增进效益和福利
3、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
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
5、对尊严的尊重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三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
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
二、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
2、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3、 受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 特别是初期
三、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    原始习惯
产生方式    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    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
体现本质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体现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
适用范围    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    本氏族、本部落
调整内容    权利义务的分离    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施方式    暴力机关—国家来保证实施    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
历史使命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1.法的历史类型:是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人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一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一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一)奴隶制法律制度: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2、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
(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确立封建等级关系,维护专制王权,诉讼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刑罚残酷野蛮。
中西方差别
    1中国封建制法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伦理性;西欧封建制法一般以基督教神学为指导,具有宗教性
    2中国封建制法从一开始就以统一的成文法典的形式出现,具有封闭性;西欧封建社会中,法律极为分散,具有开放性
    3中国封建制法以君权至上为最高原则,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西欧,君主的权力只是到封建社会末期才处于最高地位
    4中国封建制法具有公法文化的特征;西欧,具有私法文化的特征
    5司法体制不同,中国封建社会司法与行政不分;西欧国家一般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一)资本主义法的原则: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1.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将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类别。
大陆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他们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英国普通法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了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
2.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1判例地位的差别。大陆法系基本不存在判例法,英美法系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大陆法系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而不是法典形式,且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3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采用演绎推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即审问式或纠问式,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办事;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采用归纳推理,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法只能,可创造新的原则。
○4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传统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大陆法系在法律部门上的划分比较明确、 单一, 英美法系缺乏统一分类。
不同之处主要是由历史传统, 历史事件, 地理环境等引起。 但从当代发展趋势上看,差别越来越小,但不会在短期内消失。
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1.孕育阶段,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
2.确立阶段,新中国成立前后
3.初期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到“文革”结束
4.新时期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1从阶级属性的层面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看,是经由民主立法程序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3从生产方式的层面看,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4从社会作用的层面看,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第十四章法律演进
第一节法律演进概论
一、法律演进的内涵
A、法律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或者进步的过程。
B、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二、法律演进的类型
(1)按法律演进的模式分为:进化论、建构论
(2)道路——本土化、国际化
(3)动力来源——内源型、外源型
三、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
(1)社会发展引导和促进法律演进与发展,是最终决定力量。
(2)综合看,法律在演进过程中,根本动力是社会内部需求的增长,同时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推动;既有社会自然进化成分,又有社会理性建构成分;既有本土化内容,又有国际化影响。
(3)从技术的角度看,法律演进体现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适用程序和技术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感性到理性、从含混杂乱到明确和体系化、从单纯注重法律实体内容到特别注重法律程序对于法律实体内容的优先性、从单纯追求实体正义到特别追求程序正义。
(4)法律演进在内容上体现为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价值观念与法律制度的转型过程
(5)在形式上,法律演进体现为独立法律体系的自我确证封闭式发展到互有差异多法律体系的彼此交流与融合的开放式发展。
(6)在具体途径上,法律演进体现为对于历时性的本国历史形成的法律传统自觉不自觉的继承;对于共时性的其他国家和社会的现存法律借鉴或移植;立足本国或本社会的现实需求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改革。
(7)在法律演进的推动力方面,宗教是一个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
○1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2法律继承的特点
(1)既有抛弃又有保存
(2)赋予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
二、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法律的继承性
三、法律继承的内容
(1)法律概念、技术
(2)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法律移植
一、法律移植的概念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A法律继承指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体现两种法之间的时间的先后
B法的移植则是现成的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制度
二、法律移植的理论
(1)法律移植否定论
(2)法律移植肯定论
三、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1、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不平衡性决定其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其必要性
3、也是法律方面的对外开放,是社会开放应有内容
4、法律移植还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四、法律移植的实践
(一)法律移植的类别或者主要形式:
1、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使其融合
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或发达国家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
(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必须注意
1、国外法与本国法的之间的同构性与兼容性
2、注意外来法律本土化,即用本国法去同化和整合外国法
3、要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
4、要注意法律移植的超前性
第四节法制改革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广义上的法制包含了法律规则、法律运行及机制、法律文化、主导性的法律意识及法学教育等多方面内容。
一、法制改革的概念
   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 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 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 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 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二、法制改革的意义
(1)应对新的法律问题
(2)法律制度创新
(3)是某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或重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制度变迁
(4)是法律继承、移植的前提
(5)着眼点于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更新与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
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法律体系与计划经济相联系,人治因素浓重
(2)法律体系的滞后性,解决这一个问题较好的方法可能就是实行法制改革
(3)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需要
(4)法制现代化意味着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需要“变法”
四、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1)政法体制的改革。1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2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和机构之间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
(2)法律体系的重构。一方面,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新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调整机制,即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而且进一步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到吏民共治。
(3)法律精神的转换。转换法律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 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 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 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
    总之,法制改革是由法律观念创新引导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是对既有的权利义务结构的调整,进而也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所以不可能一帆风顺,而且还会遇到各种各样阻力,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和估计,要有切实的和有效的政策,既要敢于承担风险,又要尽可能减少风险及其对社会的有害影响。
第十五章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第一节 全球化概论
一、全球化释义
二、全球化理论
(一)西方的全球化理论
(二)中国的全球化理论
1、全球化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2、全球化既给各国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带来严峻挑战
3、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是全球化的理想图景
第二节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
一、法律现代化
1、法律变得更加密集
2、法律变化的速度不断加快
3、权力话语成为主流法律话语
二、法律国际化
1、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2、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三、法律全球化
1、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2、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3、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四、法律区域化
1、区域共同体法的形成
2、区域共同体政治法律机构的建立
五、法律本土化
1、复兴传统法律文化
2、利用本土资源
3、外来法的本土化改造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第一节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立法:由特定的主体, 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 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第二节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一)概念: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二)要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运行的体系和制度、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
(三)当今世界立法体制类别:单一、复合、制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制约)、特殊立法体制
二、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1)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立法权属于中央,居领导地位;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主体行使。
(2)多级并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3)多类结合:所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及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立法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国情根据:①国家性质要求
②发展不平衡
③经济:市场经济;政治:民主集中制
④消除历史沉淀物

第三节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一、立法过程
(1)立法准备: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
(2)由法案到法:提出法案    审议法案  表决法案   公布法律
(3)立法完善: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废止,法律清理、汇编和编纂。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    提出法案
  提出法案:就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2)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是指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案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
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获得法定多数的赞成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4)公布法
公布法,也称法的颁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
第四节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概说
(一)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二)立法原则的种类:
1.总的立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2.中央立法的原则:最高性原则、统揽大局原则、模范立法原则。
3.地方立法的原则:
○1需要和可能实行立法相结合
○2本地立法特色和国家立法大局相结合
○3自主立法和执行立法、补充立法和先行立法相结合原则。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2)法治原则:1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有法的依据2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的各项基本权利3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
(3)民主原则:1主体广泛性2内容人民性3过程程序民主性,群众参与,能表达自己意愿
(4)科学原则
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守法;执法;司法。
第一节 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要素
1、主体: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在我国:(1)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2)公民,(3)在我国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范围:守法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种类。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一个国家法的渊源,在我国是各种制定法
二、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三、守法的条件
1、主观条件: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文化教育程度都对其守法产生影响
2、客观条件: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技发展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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