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考研复习讲义(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13


——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障
——政府承担监督责任
n典型代表:新加坡、智利
四、国家保险型模式
n含义
国家保险型模式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以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为宗旨的社会保障模式。
n特征
——通过国家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保障权利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的,并通过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
——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来源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由于国家已事先做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个人不再另交保障费
——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
——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第六章 社会保障基金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监管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界定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依法筹集并用于保障国民基本生活和增进国民福利的专项资金,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以基金的用途或功能为依据,可以被划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救灾基金等等;
——以基金的存储与运转为依据,可以被划分为积累性基金与非积累性基金;
——以基金来源为依据,可以划分为财政性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福利基金等;——除此之外,还有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障基金和慈善基金等。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模式
——现收现付式(横向平衡);
——完全积累式(纵向平衡);
——部分积累式(折衷)。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
1、财政拨款
2、征收社会保险缴费(税)
3、发行福利彩票与募捐
4、服务收费
5、基金营运收益
6、其他渠道,如发行特种国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方式
1、征税方式(缴税制)
征税方式是社会保障领域最为重要的筹资方式。其优点在于,强制性强,负担公平,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不足之处在于,税收形成财政资金后只能通过年度预算来安排,且通常以年度收支平衡为基本目标,从而事实上无法积累社会保障基金,进而无法抗拒周期性的社会保障风险。
2、征费方式(缴费制)
征费方式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强制征收并用于特定社会保障项目的筹资方式。征费方式的特点,是在强制征收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既可以采取类别费率,也可以采取综合费率;既可以混合筹集,也可以分项筹集。
3、自由筹资方式(储蓄制??)
自由筹资方式即采取非固定的、灵活的方式来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它来源于公众的自愿参与。
第三节 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
一、社会保障的给付形式
1、现金援助
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以及救济金、各种现金津贴及福利补助等,一些国家还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对部分社会成员给以现金援助。
2、实物供应
包括直接发放实物与发放食物券两类。
3、劳务服务
包含着现金与实物的含量在内,是现金与实物支撑起来的保障待遇。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给付待遇
1、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社会保险项目较多,待遇不一,因此,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客观要求分项给付、社会化管理。
2、社会救助待遇给付
不同救助项目的待遇给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3、社会服务的提供
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纯粹的福利服务,它对受助方免费提供,如某些福利机构提供的收养孤老、孤儿等服务;
——具有福利性的低收费服务,它虽然对受助方收取费用,却不以赢利为目的;
——交易性的社会服务,它基本上按照市场机制运作,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服务机构可以产生赢利。
第四节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与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的与条件
1、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目的
实现所储存的基金的保值;实现所储存的基金的增值
2、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条件
——具有一定的规模的社会保障基金;
——健全的资本市场;
——高效率的营运机制;
——国民经济发展状态良好,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
——健全的监管机制;
——通货膨胀率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方式
1、集中垄断式运营模式
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其特点是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
2、分散竞争式运营模式
常由政府根据法律规范的资格条件确定多家符合条件的私营机构来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允许各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其特点是基金管理分散且具有竞争性。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模式
1、间接的、被动的、保守的投资
即将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是购买国家及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优点:简便易行、安全可靠;
——缺点:投资收益偏低,在银行利率和债券利率低于通货膨胀率的条件下不仅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而且必然降低基金原有的价值量和购买力。
2、直接的、激进的、风险型投资
即基金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商业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
——优点:回报率高;
——缺点:风险大、过程复杂。
3、平稳型投资(委托投资)
将社会保障基金委托给专门的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按委托投资合同的规定共同分享。
特点是介入上述两类投资模式之间,获利水平较第一类投资模式高,风险则较第二类投资模式小。
4、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投资方式
——银行存款;
——债券投资;
——股票投资;
——信托投资;
——实业投资;
——不动产投资。
四、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监管
——根据社会保障法律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律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完善的基金运营规则,它可以视为国家社会保障投资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
——通过财务审查或投资审查来纠察基金运营中的失范行为。
复习思考题
n如何理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性?
n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n比较社会保险征税制与征费制。
n为什么说社会保障待遇给付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职能的标志?
n政府如何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进行有效监管?
第七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障法制化
1、内在价值
——追求正义与公平,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完善与合理;
——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2、外在价值
——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地运作。
二、社会保障管理
保障管理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促使其得到贯彻落实,能够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或方案的制订来主导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发展,能够监控和纠察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以保证其健康有序地运行。
第二节 社会保障立法
一、社会保障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机器化大生产的出现以及社会问题的凸显;
——共产主义运动愈演愈烈,从直接破坏机器到进行集体政治行动,迫使资产阶级思考对策;
——在历史法学派及其后续潘德克顿法学派的影响下,德国出现了法典化倾向;
——生存权思想和社会改良思潮的兴起。
二、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进
1、济贫法阶段
——以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起始标志,直到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险法律产生为止。
——在这一阶段,立法理念在于救济与矫治贫民,立法的内容局限于救济事务,通过的立法被冠以《济贫法》名称,提供救济者处于恩赐者地位,接受救济者却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
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
——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批社会保险法律为起始标志,直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为止。
——德国率先在19世纪8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立法。
——美国于1935年颁布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这是世界上首部规范多项社会保障事务的法规,具有综合性特点,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3、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立法理念的变化,社会保障立法进入了定型和成熟阶段。
——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是以整体形式和独立法律部门的面孔出现的,国民享受社会保障不仅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定权益,而且扩大到享受现代文明进步的成果。
4、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后,进入完善与发展阶段
——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在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及家庭尽自我保障责任。
三、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1、社会保障法的本质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安全性;
——强制性;
——普遍性;
——平等性;
——鼓励性。
3、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
——公平优先原则;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
——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 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4、社会保障法的形式
——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当代中国社会保障法的形式包括以下一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5、社会保障法的内容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社会保障法所规范的各种特定的社会保障关系,主要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或集体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如下一些:
(1)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4)社会保障机构与企业、社会团体单位之间的关系;
(5)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社会保障关系;
(6)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管理体制;
(7)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
(8)其他社会保障关系,如社会保障子系统之间、项目之间的关系。
6、社会保障法的主体
——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国家或政府、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及官方机构、城乡居民及其家庭(尤其是劳动者) 。
7、社会保障法的客体
——社会保障法的客体,是指各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内容来看,它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障规定项目和范围内的各种物质利益和自然人。
四、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权益和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规范为根本的立法依据;
——通过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国民保健法、军人保障法及其他专门社会保障法律与相关立法(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共同组成了社会保障专业法律体系;
——在每一项专业法律又统辖着若干个子法或法规或实施细则,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五、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历程
1、第一阶段(1950-1965年间):社会保障法规的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66-1977年间):社会保障制度遭受破坏,法制建设停滞不前阶段。
3、第三阶段(1978—1989年间):重建社会保障制度,修改补充原有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阶段。
4、第四阶段(90年代初至今):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的建设阶段。
六、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社会保障立法缺乏合理的理念;
——立法缺乏统筹规划,体系结构残缺;
——法制建设的层次低;
——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
——欠缺与WTO的社会保险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七、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发展趋势
——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
——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
——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
——强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
一、社会保障管理模式
1、集中管理模式
(1)定义
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各项目基金营运、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
(2)特征
——社会保障决策权统一集中在中央;
——社会保障预算权统一;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一种直接的双重联系。
(3)优点
——有利于社会保障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监督,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所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使社会保障功能更有效地发挥;
——有利于社会保障各项之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和社会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形成规模效益,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
——有利于社会保障管理和企业机构精兵简政,降低管理成本,控制管理费用;
——对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增强透明度,便于加强社会监督。
(4)局限性
某些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往往难以协调,进而影响管理效果;往往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受行政干预较多。
2、分散管理模式
(1)定义
分散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建立一套保障执行机构、资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
(2)特征
——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事权独立;
——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预算独立;
——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间接的,政府将社会保障事务委托给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只对社会保障进行监督,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平衡。
(3)优点
——各管理机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能根据自己所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周全的管理法规,较灵活地适应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
——管理的独立性强,能根据客观实际,及时调整保障项目和内容,较灵活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4)局限性
——管理机构多,管理成本高;
——因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导致工作的反复,给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管理增添了许多难题。
3、集散结合管理模式
(1)定义
集散结合管理模式,是指将社会保障共性较强的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将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单列,由统一的社会部门分散管理。
(2)特征
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把集中统一管理和分散自主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3)表现
——既能体现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的要求,又能兼顾个别项目的特殊要求;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与效率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
——与相关系统协调一致的原则。
三、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
1、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是指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权力,它是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保证。
2、社会保障财务管理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包括二个层次:一是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进行财务上的管理与监督;二是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的环节包括:一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管理;二是社会保障待遇给付的管理;三是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管理与监督。
3、其他社会保障管理
除行政管理与财务管理外,社会保障领域还有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
四、中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中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1998年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中确立的,它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的管与监督。在中央政府机构序列是,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其他有关部门亦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管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的主管部门,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等是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机构有:政策法规司、养老保险司、失业保险司、医疗保险司、工伤保险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直接事业单位。
2、民政部
民政部负责管理全国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事业等。民政部内设的相关机构主要有:政策研究中心、救灾救济司、最低生活保障司、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优抚安置局。
3、其他部门
——卫生部参与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全民卫生保健等事务;
——财政部内设社会保障财务司,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及财务制度等;
——审计署内设社会保障审计司,负责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等;
——一些半官方性质的组织与社会团体,亦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如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机构就不同程度地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的管理。
复习思考题
n简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的意义与价值。
n社会保障法的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n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实质?
n社会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形式?
n社会保障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n中国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有哪些?各承担哪些管理职责?
第八章 社会救助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功能与特征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分类
第四节 我国社会救助的政策实践
第五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节 社会救助概述
一、社会救助的意义
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意义,简单说是对需要救助者,由国家或社会给予救济与扶助的意思,也就是以社会力量共同来救助无生产能力之不幸者或扶助、援助那些虽有生产能力但却因一时遭遇困危的不幸者之意。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
——广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对于生活困难者,以国家和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其经济上的生活,含有共同救贫的意义。
——狭义的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依据法律,解决国民贫困,以国家财政给予经济性保护,使其满足最低生活水准的需要,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环节,又称公共救助(public assistance)。
二、社会救助与公共救助的区别
1、范围:社会救助范围除了政府所办理的公共救助外,还包含民间救助与救济,但公共救助范围只有政府办理,所以社会救助的范围比公共救助的范围大。
2、主办单位:社会救助除政府主办外,还包括民间团体主办的救助;但公共救助只有政府主办。
3、经费来源:社会救助经费除政府所编的预算及金钱外,还包括民间个人或团体的金钱;但公共救助的经费以政府的预算及政府的金钱为主。
4、救助对象(受领资格):社会救助的对象是指基于自然与人为原因不能或失去劳动收入的,以及能够从事劳动生活但收入不足以维生之人;公共救助受领资格纯粹以生活贫困为基准,因此受领资格的决定必须经过资产调查手续。
5、救助重点:社会救助的重点放在生活扶助、医疗补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院所收容、职业辅导、教育扶助、住宅服务、冬令救济等方面;公共救助的重点放在院所收容教养、老弱残障安置、医疗救助、灾害救济、家庭补助等方面。
第二节 社会救助的功能与特征
一、社会救助的功能
1、直接功能
——直接达到保护国民生活的目的:济贫、救急;
——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
——安定社会秩序;
——补充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
2、间接功能
——民主国家的象征;
——减少贫富差距;
——提高国民生活素质。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
——最低保障性;
——按需分配;
——权利义务单向性;
——国家责任;
——全民性。
第三节 社会救助的分类
一、依据社会救助的方式,可以分为院内救助与院外救助
1、院内救助(indoor assistance)
——是指把需要救助者收容在救助机构内安养,也就是对于无法自力谋生的国民予以生活上的照顾,一般是通过机构(institutions)如安老、育幼、教养、疗养等有关院所(workhouse)予以收容。也称院内服务(indoor service)或院内救济(indoor relief)。
——院内救助的优点:
(1)救助无依无靠、无谋生能力的孤独老弱幼小贫困者;
(2)照顾被收容者的院民日常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疗、康乐等生活;
(3)解决部分的社会问题。
——院内救助的缺点:
(1)机构式收容,人数有限;
(2)被收容者因其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质性、精神性的东西均有院方提供,容易养成依赖或自卑的心理;
(3)院民与外界(一般社会)容易社会隔离;
(4)容易引起院民与院方发生摩擦或冲突。
2、院外救助(outdoor assistance)
——对于无法自力谋生的国民,不分男女老幼,无需强迫送至安老、育幼、教养、疗养等有关院所收容,而留在自己家里或由亲人照顾,由政府予以现金的家庭补助或提供食物及其他用品,或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使贫困无依老人或儿童或残障者等等,均能获得正常化的家庭生活,也称为院外服务(outdoor service)或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
——院外救助的优点:
(1)可作大规模的院外收容,受救助的人数多而普遍;
(2)无须机构的设备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可节省设备费及人力费;
(3)被救助者除了政府的家庭补助与服务外,有很多日常生活活动仍须由自己去动手维持,所以不会养成依赖或自卑心理;
(4)可减少被救助者与他人的争执和纠纷;
(5)不会产生社会隔离。
——院外救助的缺点:
(1)救助范围较广,工作人员常有人手不足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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