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考研复习讲义(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13


(2)各地方政府财力不一,救助标准各异,所以救助绩效不同,有失公平合理原则;
(3)被救助者日常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娱乐……的生活并非完全靠政府提供,有很多需自己去想办法或自己动手,所以,会给一些人的生活带来困扰与不便。
二、依据社会救助的内容,可以分为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农村扶贫开发等。
1、生活救助
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2、灾害救助
——是指当社会成员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紧急提供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目的在于帮助社会成员度过灾害发生带来的生活困境。
——包括现金救助、食物救助和以工代赈等。
3、失业救助
——是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其救助对象是因失业救济金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者。
——不受时间限制,可以长期享受。
4、住房救助
——是指政府向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住房的一种社会救助。
——政府承担住房市场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解决部分居民因住房支付能力不足而居无定所的问题。
5、医疗救助
——是指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一种社会救助。
——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实施,旨在恢复受助对象的健康。
6、教育救助
——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适龄人口获得接收教育的公平机会而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
——通过减免学杂费用、资助学杂费等方式帮助贫困人口完成相关阶段的学业。
7、法律援助
——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中对因贫困及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成员,通过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等实现其司法权益的一项社会救助。
——以司法救济的形式出现,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正义。
8、扶贫开发
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包括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的外部投入,对贫困地区的经济运行状态进行调整、优化,在此基础上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的良性增长,进而缓解贫困地区的贫困,促使贫困人口逐渐摆脱贫困的政策体系。
三、依据社会救助的手段,可以分为现金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和以工代赈。
1、现金救助
——是指以发放现金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社会救助形式。
——受助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将其转换为各种物质或服务。
2、实物救助
——是指以发放物资的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帮助的社会救助形式,它是一种传统的救助形式。
——可以直接消费,救助效果快捷。
3、服务救助
——是指针对特殊的救助对象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等服务。
——高龄老人的护理服务、对孤儿的关爱和照顾等。
4、以工代赈
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工作或就业机会并发放劳动报酬的方式实现对救助对象的救助。
四、依据社会救助的时间,可以分为定期救助、临时救助和急难救助。
1、定期救助
指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的社会救助,它一般表现为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按规定连续的、定时的为救助对象提供援助。
2、临时救助
指在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或者救助时间比较短的社会救助,它是为解决社会成员临时的生活困难而进行的社会救助。
3、急难救助
指社会成员在遭受灾害、意外等情况下,对其生活困难进行的社会救助。
第四节 我国社会救助的政策实践
一、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1、孤寡病残救助
是在公民因个人生理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断绝生活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质的救助项目。
——向因生理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生计断绝的社会脆弱人群提供;
——资金和实物是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需长期救助。
2、贫困户救助
在公民因个人能力问题或自然因素影响而陷入贫困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质的救助项目。
——个人能力主要指个人文化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
——提供最低的资金和实物,帮助自助自立,形成“生产——生活”的良性循环,维持其简单再生产。
3、失业救助
在公民因失业而生计断绝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质的救助项目。
——因失业而生计断绝,是指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无其他经济来源,或虽有经济来源但不能维持最低生活;
——与失业保险相配套。
4、自然灾害救助
在公民遭受自然灾害袭击而造成生活无着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资金和物质的救助项目。
——救灾:水、旱、风、雹、霜冻、虫病害、地震、瘟疫、火及其他不测事件;
——短期的但又亟需紧急处理的。
二、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对象
1、灾民或“成灾人口”
即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农作物减产减收三成或三成以上的全部农业或城镇人口。
——3-5成:轻灾人口;
——5-8成:重灾人口;
——8成颗粒无收:特重灾人口。
2、“五保”对象
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人(或有但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
3、扶贫对象
因个人能力致贫,但经扶持,发展生产有可能脱贫的农村贫困户。
4、常年救济对象
无能力脱贫,靠定期救济生活
5、特殊救济对象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及特救对象。
三、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范围
1、救灾
(1)救灾是指帮助灾民脱离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克服灾后生活和生产困难,从而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救助项目。
(2)救灾方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1983)
(3)救灾方式:
——保证供应最起码的口粮;
——对衣物受损无以御寒的灾民保证在入冬以前向他们提供一定数量的成衣、布匹和棉花;
——对房屋倒塌无处存身又无力修复的灾民提供建房救助款;
——对缺乏生活用燃料的灾民及时提供煤炭;
——对患因灾害引起的流行病又无力求医的灾民提供医疗救济款。
2、五保
(1)“五保”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教)。
(2)救助方式:
——集中供养:社会福利院或敬老院;
——分散供养:集体提供钱物,生活照料由集体委托其亲友或邻居负责。
3、扶贫
(1)扶贫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质、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救助项目。
(2)分类:
——“大扶贫”:贫困地区;
——“小扶贫”:贫困户。
4、定期定量救济
(1)定期定量救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特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他们提供物质帮助的救助项目。
(2)对象(三种人):
——城镇中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严重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简称城镇“三无对象”)和部分农村“五保”对象;
——符合救助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包括:1957年底参加全民单位工作的,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年老体弱、长期患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又在生活上无依无靠的;
——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济的人员,包括:家在农村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宽大释放人员,错案平反释放人员、划错右派和摘帽右派,外逃回归人员,解除劳教人员,散居归侨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外侨,丧失劳动能力的大学毕业生,因工致残的下乡知青,麻风病人,计划生育手术事故人员,等。
5、临时救济
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因意外灾祸导致暂时生活困难的公民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其提供物质帮助的救助项目。
四、我国社会救助政策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
2、覆盖面低
3、标准偏低
4、经费不足
5、城乡不平等严重
第五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概念与特征
1、概念: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对收入低于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居民依照法定标准提供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为目标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基本特征
——政府为责任主体,政府责任与义务,财政充当后盾;
——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线为衡量标准,是法定条件;
——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全体公民;
——保障水平较低。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应保尽保”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三、贫困线及其确定
所谓贫困线是指为度量贫困而制定的针对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标准所做的定量化界定。
1、市场菜篮法(标准预算法 )
(1+B)Po
2、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指的是食物消费支出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例。
3、生活形态法
生活形态法也称“剥夺指标法”。它是通过调查贫困家庭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来确定贫困者的方法。
4、国际贫困标准法
国际贫困标准法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用综合法计算的10城市最低生活标准(唐钧,1995-1996)
四、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创建过程
1、试点阶段:1993-1995
2、推广阶段:1995-1997
3、普及阶段:1997-1999
4、提高阶段:1999-
五、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1、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贫困人口。包括:
——传统的“三无对象”(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有收入但在持续减少;
——失业与下岗职工中的困难家庭;
——在职困难职工;
——部分退休人员等。
2、救助标准:通过政府的援助,使受助对象的收入水平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3、经费基础:财政拨款,包括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拨款,责任尚未完全划清。
4、管理机构:各级民政部门。
5、程序:居民申请——居委会审查(家计调查)——街道民政机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者发放现金补助。
6、监督:社区监督
六、我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成就、问题与走向
1、成就:
——政策型走向制度型,国民陷入贫困境地时获得援助的权益得到确认,政府责任得以明确,从而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覆盖全体居民而不再将有单位的职工家庭排除在外,真正成为社会化的救助机制;
——制度的有效性在不断提高,符合援助条件的居民能够真正得到援助。
2、问题:
——单一的物质保障不能真正解决贫困人口的生计问题:疾病医疗、住房、子女教育等;
——政府责任仍然模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民间;
——非规范性明显:各种地方政策多;
——人均标准抹杀了生活成本的差异性;
——贫困人口的尊严与体面急切需要维护;
——乡村人口与流动人口的贫困问题未能考虑,不公平。
3、走向:
——最低生活保障走向综合型的社会救助系统,由单一物质保障走向综合多元保障;
——确立地方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
——由非规范走向规范化:包括收入的统计,家计调查,监督机制,居民的上诉权与上诉程序等;
——由人均统一标准走向分类标准;
——流动人口应当有特定的救援机制;
——乡村也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防止陷入贫困陷阱。
复习思考题
n简述社会救助的含义。
n社会救助的功能与特征是什么?
n试述社会救助的分类。
n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范围有哪些?
n贫困线的界定方法有哪些?
n试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走向。
n描述我国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者的生存状况,给出你认为针对他们的有效社会救助措施。
 
第九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养老保险
第三节 医疗保险
第四节 工伤保险
第五节 失业保险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
——社会背景:工业社会;
——经济背景:社会化大生产与物质财富增长;
——政治背景:工人阶级的斗争。
二、现代社会中的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
——生育风险;
——死亡风险;
——年老风险;
——疾病风险;
——工伤和残障风险;
——失业风险。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
——收入补偿功能;
——促进社会稳定;
——保障劳动力扩大再生产;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有助于经济良性运行。
四、社会保险的构建原则
——第一职业收入补偿原则;
——国家行为原则;
——公平与效率统一原则;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自我保障与互助共济相结合原则;
——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特征
——普遍性;
——重要性;
——长期积累性;
——复杂性。
二、养老保险的设计原则
——保障范围:广覆盖原则;
——保障内容:经济援助与服务相结合原则;
——保障水平:适应经济发展和刚性增长规律相协调原则;
——保障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
三、影响养老保险的因素
——文化传统、家庭结构和功能影响着养老保险的价值取向;
——人口类型和人口政策影响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
——劳动就业制度和人均预期寿命影响着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
——管理体制和组织模式影响养老保险的实施效果。
四、养老保险模式
1、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
——政府负责型;
——责任分担型;
——个人承担型;
——混合责任模式 。
2、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现收现付式;
——完全积累式;
——部分积累式。
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
——社会统筹模式;
——个人账户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4、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和给付模式
——给付确定模式(defined benefit);
——缴费确定模式(defined contribution)。
五、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资金来源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最终达到工资的8%。
3、筹资方式
企业缴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4、基金运营
银行存款、国债买卖、投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进入证券市场。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享受资格
——达到国家法定年龄;
——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且参加保险缴费期限满15年。
6、待遇水平
基础养老金的替代率为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7、管理监督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节 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特征
——普遍性;
——涉及面广,更具复杂性;
——属于短期的、经常性的保险;
——通过医疗服务和费用补偿来实现;
——发生频率高,费用难以控制。
二、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政府通过税收或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筹集医疗保险基金;
——绝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负责医疗保险计划的制定、管理和实施;
——政府向全体公民提供统一标准的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只限于满足基本医疗需求;
——被保险人一般被要求到公立医院或国家指定的医院就医。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1、个人缴费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用人单位的缴纳率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
3、利息收入
4、财政补贴
5、其他收入
四、医疗保险供方费用支付方式
医疗保险供方费用支付是指由医疗保险组织(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服务后,对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部分或全部补偿。
1、从付费的时间上看
——后付制;
——预付制。
2、从费用支付所发生的关系上看
——由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人就诊时,先由患者垫付,然后患者再凭就医的诊断和费用凭证同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结算。
3、从医疗保险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上
——按服务项目支付;
——按人头支付;
——按平均费用支付;
——按病种分类支付;
——总额预算制;
——工资制;
——“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标准” (RBRVs)制 。
五、医疗保险运行模式
1、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2、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3、社区合作医疗保险模式
4、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5、商业医疗保险模式
六、中国医疗保险制度
——“广覆盖,低水平”,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新的筹资机制;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四节 工伤保险
一、工伤及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也称为职业性伤害,它分为两类:一是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人体器官及其生理机能受损;二是因职业性质和工作环境因素引起的职业性疾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种补偿包括受伤害者的医疗与康复所需,也包括受伤害者或其家属的生活保障所需。
二、工伤保险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
——赔偿与补偿相结合原则;
——保险待遇从优原则;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1、工伤范围的认定:P333
2、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致残程度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待遇;
——伤残待遇;
——死亡待遇。
4、工伤保险基金
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1、工伤预防
指事先防范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安全的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环境中的健康与安全。
2、职业康复
是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工伤致残者进行治疗、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使其适用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五、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1、覆盖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其他六种情形之一,应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与失业保险
1、失业
——广义的失业是指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
——狭义的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处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失去或没有得到有报酬的工作岗位的社会现象。
2、失业保险
是旨在通过能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相关服务来增强劳动者抵御失业风险能力的一个社会保险系统。
二、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1、覆盖范围
各个国家失业保障覆盖范围不一样。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覆盖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劳动者。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资金来源:一般来说,来源于四个方面,即政府财政拨款、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劳动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基金的运营和经营收入。
——筹资方法:一是征收失业保险税;二是按比例征收失业保险费;三是按固定金额征收失业保险费。
——缴费比例:各个国家关于缴费比例的规定相互之间有很大差别。目前中国的缴费比例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劳动者按照个人工资的1%缴纳。
3、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给付失业保险待遇;
——促进就业支出;
——管理费用支出。
4、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第一,客观条件。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范围以内并具有劳动能力;失业者还必须在失业前履行了缴费义务,并且达到规定的期限。
第二,主观条件。失业者由于非自愿的原因而造成的失业;在失业后有就业的愿望。

相关话题/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