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刑法笔记高铭暄马克昌版(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5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备。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范畴。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最主要的承担方式。刑法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研究对象,自然要以犯罪概念的研究为逻辑起点。从总体上看,各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没有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完全回避为什么法律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犯罪的形式概念多见于西方国家刑法。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犯罪的形式概念没有说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国家为什么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科处刑罚,亦即没有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犯罪的实质概念鲜明地表现了犯罪的阶级性,说明了法律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但没有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没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存在抵触,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三)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方面对犯罪下定义。这种概念至少从方法论上看克服了犯罪的形式概念和犯罪的实质概念所存在的片面性,既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利于真正揭示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二、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较为详细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同时将犯罪行为与普通违法行为区别开来,是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犯罪所作的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这是较为完备、科学的定义。
根据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定义,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对犯罪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管方面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根据。
(2)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标注。
(3)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它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有助于划分犯罪的类型,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有助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地裁量刑罚。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研究犯罪的直接客体,对于区分各种具体犯罪的界限,在量刑中决定刑罚的轻重,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故意杀人罪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但是,也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这就使我们有必要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将犯罪直接客体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正是根据主要客体,把某一犯罪列入有关类的犯罪中,如把抢劫罪列入侵犯财产罪中,把绑架勒索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所以,主要客体也就是立法者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重点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某一犯罪的性质。次要客体是立法者在制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也要同时予以保护的另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对于具有复杂客体的犯罪来说,除主要客体外,次要客体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对于定罪量刑也有决定作用。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质的,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在这些要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危害行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常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而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的具有法定刑;
(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1)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5)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自然也无刑事责任可言。因此,研究和把握刑法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一、危害行为的含义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凡是只能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消极行为就不能构成。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就行为人自身的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三、不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不作为成立犯罪除了存在特定的义务以外,还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的特征: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有两种分类:
(1)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以危害行为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表现为:
1、存在于未遂犯或者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将危害结果划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有利于正确认识危害结果在不同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
(2)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对量刑有一定影响。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不过,因果关系的本身并不包括原因和结果,而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有无罪责,决定条件之一就是他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因此,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查明某人的行为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犯罪、解决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五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实施的。在刑法上,它们并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只是少数犯罪,才将它们作为构成要件加以规定,即它们是选择性的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理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从主体的法律性质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不具有普遍意义。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所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般说来,影响和决定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人的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二是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前者主要受到人幼年向成年成长的年龄因素的制约。后者则受到人是否患精神疾病及精神疾病的种类、程度和特点的影响。此外,重要器官生理功能的丧失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也会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具备,应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简称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14周岁的人;一类是行为时因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也称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文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又聋又哑的人;;(4)盲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一贯的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典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对单位犯罪,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于例外情况。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构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观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所以又被称之为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量刑。

相关话题/

  • 领限时大额优惠券,享本站正版考研考试资料!
    大额优惠券
    优惠券领取后72小时内有效,10万种最新考研考试考证类电子打印资料任你选。涵盖全国500余所院校考研专业课、200多种职业资格考试、1100多种经典教材,产品类型包含电子书、题库、全套资料以及视频,无论您是考研复习、考证刷题,还是考前冲刺等,不同类型的产品可满足您学习上的不同需求。 ...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
  • 南京师范大学考研法学陈兴良刑法笔记
    上编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的基础第一节 刑法概述刑法具有特定性,即只规制罪刑关系;广泛性,即保护法益的范围广泛;严厉性,即刑罚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补充性,即其他手段无法有效保护利益时,刑罚作为最后手段被使用。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刑法的机能有1、规制机能:对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预告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23
  • 中国政法大学历年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考研真题解析
    目录 目录 1 法理学部分 5 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及解析 5 一、单项选择题 5 二、多项选择题 15 三、简答题 23 四、分析题 25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及解析 26 一、单项选择题 26 二、多项选择题 37 三、简答题 43 四、法理学分析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13
  • 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网授精讲班【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目录说明:本圣才课程免费下载,共包括1种电子书。使用圣才课程密码激活后,圣才课程里的所有视频、电子书(题库)及资料均可使用。【网授课程】1.江平《民法》(第2版)网授精讲班第一章 民法概述00:48:59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00:46:46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01:28:28第四章 民事主体概述0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2-22
  • 考研法学:刑法学常考知识点汇总
     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适用条件 1、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28
  • 2019年复旦大学842刑法学考研大纲
    842刑法学考试大纲一、考试内容范围第一章刑法基础理论刑法思想;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第二章 犯罪论一、犯罪论概述犯罪定义;犯罪特征;犯罪分类二、犯罪论体系四要件理论;三阶层理论;二阶层理论三、犯罪形态未完成形态;共犯;罪数第三章 刑罚论刑罚种类;刑罚目的;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第四章 罪刑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9年华侨大学804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9年考研非统考专业介绍:刑法学
    一、专业介绍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1.研究方向(01)中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3
  • 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综真题 - 刑诉刑法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识卷 刑事诉讼法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什么是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它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有何积极意义? 2、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具体体现为哪些具体内容? 3、201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哪些重大改革? 武汉大学20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8-23
  • 2019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备考建议
      一、刑法学考情综述  刑法学结构清晰,逻辑性强,一线贯穿。刑法学主要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又分为刑法论、犯罪论和刑罚论三部分。刑法论部分主要是刑法的形式、刑法机能、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考察主要以选择题为主,因此重在理解。犯罪论部分是重点,理论性强,是刑法的精髓,几乎每年的辨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7-31
  • 北京大学刑法考研复习笔记 作者 陈兴良
    北大刑法笔记 作者:陈兴良 第一讲 刑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19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考研真题-刑法学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南大学2010年刑法总论考研试题(回忆版)
    刑法考完了,趁还记得,把题目写下来啊,望大家补充一、试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和我国关于刑法溯及力的有关规定。二、简述并评析刑法理论中关于行为的各种学说。三、简述牵连犯的特征和刑事责任。四、简述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五、简述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六、案例:王某欠李某10000块钱,李某多次讨要未果,于是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年820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刑诉:(全)一、名词解释1、刑事侦查 2、审判监督程序 3、专门管辖 4、逮捕 5、言词证据规则二、简答1、回避的适用人员2、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3、辩护的种类4、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5、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论述论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四、案例找程序错误-------------刑法:(缺2个名词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