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1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1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5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5
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 7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9
第七章 隋唐代法律制度................................................................................................................... 11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7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18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20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21
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24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 25
第十四章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26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27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因自然经济的稳定,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律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5、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二、商代的立法思想★★★
1、“王权神受”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
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从“君权神授”的理论出发,又派生出“天讨”与“天罚”的思想。《尚书•汤誓》反映了商汤代天“讨”、“罚”夏代的神权法观念。所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这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名词解释)★★★
周公是西周初年的重要政治家,系文王之子,武王之弟,在武王死后,周公悉心辅佐年幼的成王和康王,实现了历史上著名的成康之治。
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2、吕刑(2011名词)
经过“成康之治”以后,到第五代周王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扼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此次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从《尚书•吕刑》所反映的情况看,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3、九刑
据《左传》记载,九刑就是周初成王时政治家周公所名的刑书九篇,这说明周朝已有比较完整的刑书,作为统治阶级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与法律(简答)★★★★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简答)★★★
1、相辅相成: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2、出礼则入刑: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然的制裁。礼的功能在于教化,刑则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四、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名词解释)
1、圜土之制★★
圜土,是指西周时期的监狱。“施职事焉”和“任之以事而收教之”,是指在狱中使其劳作,进行改造。弗使冠饰,就是不让其佩戴成人正常的冠带,以示耻辱,这种制度,后人称之为圜土之制。从周礼所反映的情况分析,可以说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这种刑罚既不损害人的肢体,也不是对人钱财的剥夺,而是限制人的自由并使之服劳役的劳役刑,同时这种劳役刑是有期限的。所以说,圜土之制是中国早期的有期徒刑,这种制度中还反映了中国早期教育性的思想。
2、嘉石之制★★
按照周礼的说法,就死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改过,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有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五、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简答)★★★★
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
2、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
西周时期,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截然不同的处罚。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罪疑从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关于中国上古时期、夏朝以前疑罪从轻的记载。这说明在中国历史上,适用法律审慎,有极为悠久的传统。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
4、宽严适中
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
5、西周时期“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自夏商以来,历代统治者一直注重运用刑罚手段来镇压一切反抗,维护既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逐渐积累了丰富的用刑经验。至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六、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简答)★★★
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从而衍生出嫡系和庶出。这种嫡、庶之分,是为了保证家族和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原则:
一是,“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二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的。另外婚姻的缔结还必须通过媒氏的中介。即所谓男女无媒不交。
上述三个原则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除必须符合这些实质要件以外,在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即六礼。
2、婚姻“六礼”。 ★★★★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女子若有上述期中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的休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回,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名词解释)
1、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的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2、五礼★★
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3、五过★★
是西周时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4、“三刺”制度★★★
西周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5、读鞠、乞鞠制度★★★
西周的时候诉讼程序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已经有了“读鞠”和“乞鞠”,“读鞠”是指在审判结束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宣读之后,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乞鞠”。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名词解释)★★
1、铸刑书。是指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是指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同时标志着奴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建立,从而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二、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简答)★★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
三、《法经》★★★★★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论述)
《法经》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发电,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法经》的阶级本质在于,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进入秦国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有很大影响。《汉律》就是萧何在原来六篇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内容的。汉代以后的历代封建法典又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第四章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名词解释、简答)★
1、罪名。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秦代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五类:
(1)危害皇权罪。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苟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
2、刑罚。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绝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即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5)死刑。秦代的死刑执行方法很多,主要有:①弃市;②戮;③磔;④腰斩;⑤车裂;⑥枭首;⑦族刑;⑧具五刑。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其中“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 赀赎刑。秦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
(8)株连刑。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简答、论述)★★★
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一方面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另一方面则明确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前一方面,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在后一方面,秦律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虽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和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
4、累犯加重,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
5、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和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7、诬告反坐原则。秦律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三、秦代的司法制度
1、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名词解释)★★★
秦朝的起诉制度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所谓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以受理;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2、爰书(名词解释)★
属战国时期秦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内容,是整个司法审判过程的笔录。
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
一、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2、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二、汉代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九章律》(名词解释、简答)
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刘邦鉴于全国形势,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令萧何参照秦律 “取其宜于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户籍、赋税、婚姻的法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的法律)、《厩律》(牛马畜牧、驿传的法律)共九章,史称《九章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