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之中国法制史笔记(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3-27

3、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责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白认罪,构成自首。对于自首者,唐代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后逃亡,再投案的,称为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的性质不同。唐代对资信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经无可挽回。

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脏犹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归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做了严格规定。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做彻底交代的,叫自首不尽。

此外,唐代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能自首余罪,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代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不仅影响了封建后世,至今也不乏借鉴价值。

4、共犯的原则(2011年★★)

唐律规定,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有别于现在刑法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概念。唐代共犯理论的中心环节,是在于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倡首先言的造意者,要作为共犯罪的首犯处理,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惩办犯意及扼杀犯罪于预谋阶段的特点。在家人共犯的情况下,因强调家长负有制止家人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就作为主犯加以制裁,从而反映了家族主义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要求,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5、数罪并罚的原则★

唐代把犯有两个以上罪同时被告发审理的,叫做“二罪以上俱发”,并采取“以重者论”的处理原则。唐代数罪并罚的理论较前轻缓,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恤刑慎罚的思想,以及谋求王朝长久统治的愿望。

6、类推原则★★

唐《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对于应当从轻处罚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对于应当从重处罚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7、化外人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五、分则

1、六杀(名词解释)★★★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保辜(名词解释)★★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六、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历史地位(简答、论述)★★★★★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善,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与世界上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的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与一体,以一准呼礼,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界,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式。唐律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具体表现为。

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对国内外封建立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而且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典的典型,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典的典型,那么,唐律无疑是封建法典的典型,它同样是具有世界意义的著名成文法典。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 立法

1、《宋刑统》(参考)★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律,即《建隆重详定刑统》,宋初沿用后周的《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宋太祖建隆四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摩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在形式上的变化主要是其称刑统,不称律,编制体例上分门,新增了起请条,并在名例律后附有余条准此的类推性质条文。就其内容而言,一是创建了折杖法,二是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2、编敕(简答、名词解释)★★★

敕是以皇帝的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宋承唐五代编敕以应时代变化的余续,并将其大加利用,边吃地位上升,用以损益和补充成文立法;编敕数量大幅增长,每次修敕皆在千条之上。编敕成为自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效力。宋代出现了所谓的律敕并行甚至以敕代律的局面。

二、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简答、名词解释)

1、折杖法★★

宋太祖赵匡胤为洗五代之苛,于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2、刺配★

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立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刺配是古代“黥”刑的复活,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的一种倒退。

3、翻异别勘★★★★

翻异别勘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堪问、推鞠的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其中,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是指,在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三、元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名词解释 简答)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3、《明会典》★★

《明会典》或称《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二、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罚原则(名词解释 简答)★★★★★

明律是以唐宋法律为基础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二者比较而言,显现出来的鲜明特点为“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商严苛”,清人薛允升在具体分析、比较唐明法律内容基础上得出结论:“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轻其所轻,是指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所谓“重其所重”指的是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如对十恶中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

明律在刑法原则上确立“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的。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后期以后,在君主极端专权体制形成和不断强化后,随着宋明理学的出现和发展,理学家拼命地堆天理的渲染,加强对人性的遏制。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有关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不仅不能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相反还能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的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同时在封建社会后期,以三谋大罪和盗窃重罪为代表的直接威胁封建统治的犯罪,它严重的动摇、冲击着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统计阶级也深深认识到,对于此类犯罪,非重罚不足以止奸。因此唐宋以来的 传统法律就必然发生“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

三、刑罚(名词解释 简答)

1、充军★

充军刑虽然宋元时期已经存在,但使其发展成为一种正式刑却始于明代。明初只是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经常使用的刑罚,并定制。定制后的五等充军刑称为五军。充军远近不同。分为终身(本人毕生充军)和永远(本人死后由子孙亲属接替)两种。

2、枷号★

枷号为明初创立的一种刑罚,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最重者达到一百五十斤之重,戴上此枷的囚犯往往几天内就会毙命。

3、廷杖★★★

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有司礼监监督,锦衣卫施行。杖具为木棍,五杖一易人。廷杖隋唐已有,但仅偶一用之,至明则成常制。由太祖杖死工部尚书薛祥为开端,英宗时,宦官王振专权,“殿阶行杖习为故事”。武、世两朝一次杖责大臣百余人,杖死十余人,是明代两次规模最大的施用杖刑的例子。

四、司法制度(名词解释 简答)

1、三司会审★

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3、圆审(九卿会审)★★

   凡是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4、朝审★

明代对于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建立朝审制度加以审核,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也就是朝审的案件,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侯听决。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5、大审★★

明代自宦官干预司法后,形成一种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具体是由皇帝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大审中遇到疑难案件时,负责审录的官员必须具疏上奏,由皇帝决定。

6、热审★

即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的制度。其目的是在于暑热之时,及时梳理牢狱,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是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的内容。开始热审决囚只实行与北京,后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大清会典》(名词解释 简答)★★

《清会典》是清代的基本行政法典。它始于康熙时期,又称为五朝会典,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清会典》仿《明会典》的体例修订,历时六年成书,该会典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纂体例。它按中央各行政机关分卷,每个行政机关之下,具体规定该机关的执掌、职官设置、处理政务的程序方法等,这构成了会典的正文。在正文之末又附有与机关相关的则例,作为正文的补充。《乾隆会典》采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用”的原则,将典例分别编纂的新体例,改变的原因在于典与例的性质不同,典经久不变,例因时损益。《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的高度完备。《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在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

二、秋审(名词解释 简答)★★★

秋审在清代号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是清朝最著名也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时参阅。至当年八月,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秋审”被认为是国家的大典,所以有时皇帝也会亲临,以示重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论述  简答)★★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1905年清廷提出“仿行宪政”,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大臣赴欧洲、日本等地考察各国宪政,史称“五大臣出洋”。同年,为表示朝廷对立宪之事的慎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设立考察政治馆的先例,设立“宪政编查馆”,专责从事宪政准备工作。1906年8月,五大臣“考察”完成后回国,向慈禧上奏的密折中认为“以今日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弥”。1906年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颁《预备立宪上谕》,以“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为立宪根本原则。随后进行官制改革。宣布仿照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原则“更定官制”,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一改几千年来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1908年8月27日公布了“预备立宪”计划——《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确定1908年至1916年,以九年为“预备立宪”期限。制定实施刑律、民律、商律、刑诉律、民诉律等法典。宣布从1917年始行宪政。这显然是以“预备”为借口,缓和国内外矛盾。其实质所要谋求的目的,正如孙中山所说:这是清廷“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1910年成立资政院,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备立宪”即告破产。

“预备立宪”活动中,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及《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颁布最为重要。

1、《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2、“十九信条”。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二、会审公廨(名词解释 简答)★★★

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馆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三、资政院(名词解释 简答)★★★

资政院在清政府仿行宪政的政权设计中,是作为从预备立宪到正式实施君主立宪制这一阶段的过渡性机构。资政院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即钦定议员或互选议员。其职权有三项,即立法权、财政议决权和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通过资政院对自身职权的实施,形成资政院与军机大臣、行政大臣各行其是、相互制约并共同向君主负责,由君主最后裁定的政权体制。1910年资政院开院,在短短一百天的时间里,既出现了传统力量与其产生对抗的现象,又有其利用有限的权力向传统政治力量提出挑战的情况,充分展示了资政院作为立宪政体中的新机构对于传统力量的反叛。

四、谘议局(名词解释 简答)★★

是清末为预备立宪而在地方设立的谘议机关,是各地方采集舆论的场所。谘议局的职权主要有:

(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项(2)议决本省财政预算与决算、公债(3)制定、修改本省单行法规、章程(4)接受本省民众建议、陈情(5)对本省行政机构实施有限的监察权。谘议局行使职责,始终处于督抚的监督控制之下,虽有某些西方宪政体制中地方议会的功能,但又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多种干预,实际上谘议局不能行使依法应享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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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北京邮电大学815法学综合考研大纲
    815法学综合一、考试目的要求考生系统地掌握法理学、知识产权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与应用原理,并且能够灵活运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法理学、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四门课程。(一)法理学1、法学导论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9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综合一考研初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法学综合一》由法理学、宪法学两个部分构成,是法学理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的基础课。一、考试目的这门课程的考试目的在于测试学生对法理学、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分析方法的掌握程度,了解考生是否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9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综合二考研初试大纲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法学综合二》主要是由刑法学总论、民法学总论两个部分构成,是法学理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的基础课。一、考试目的在于测试学生对刑法学总论、民法学总论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分析方法的掌握程度,考察考生的刑法学总论、民法学总论理论研究能力与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9年701法学综合(一)考研初试大纲
    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获悉,701法学综合(一)考研初试大纲已公布,详情如下:附件【701《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pdf】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9年803法学综合(三)考研初试大纲
    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获悉,803法学综合(三)考研初试大纲已公布,详情如下:附件【803《法学综合(三)》考试大纲.pdf】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9年801法学综合(二)考研初试大纲
    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获悉,801法学综合(二)考研初试大纲已公布,详情如下:附件【801《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pdf】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1-2008年四川大学905法学综合B考研真题
    四川大学905法学综合B 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及解析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责任 2、法定继承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4、取保候审 5、牵连犯 二、判断分析 1、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该合同无效。 2、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20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考研真题-法学综合考试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法学综合
    法制史名词解释九刑 秋审 唐六典 廷尉简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民法名词解释无权代理 保护作品完整权 (还有两个暂时想不起来了)简答担保物权的特征诉讼法简答中间诉讼 保释简答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情形?民事诉讼中诉讼终止的情形?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华南师范大学2010年法学综合基础课二(民法、国际法)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法、国际法名词解释物上请求权、 债权让与、缔约过失责任、国际地役、 斡旋、 紧追权、国际不法行为不定选1、关于形成权的2、关于相邻关系的3、代位继承的条件( )4、甲(20%)、乙(30%)、丙(50%)共有一间房屋,租赁给丁。现丙要转让其份额,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丁有优先购买权,甲乙无优先购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华南师范大学2010年法学综合基础课一(法理学、外国法制史)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法、国际法名词解释物上请求权、 债权让与、缔约过失责任、国际地役、 斡旋、 紧追权、国际不法行为不定选1、关于形成权的2、关于相邻关系的3、代位继承的条件( )4、甲(20%)、乙(30%)、丙(50%)共有一间房屋,租赁给丁。现丙要转让其份额,以下选项错误的是( )A丁有优先购买权,甲乙无优先购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
  • 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801法学综合二考研试题(回忆版)
    只记住了5个多选,第一个是静态连接点,第二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范围,第三个是国家领土的取得方式,第四个是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个是独占许可协议简答两个,第一个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的适用,第二个是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区别论述,《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第六条对有关缔结形式的影响 ...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