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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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过程合同概述
(一)概念、种类、特征
概念: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无特殊要求的按承揽合同。此外还有如下特性。1、合同主体的限制性。发包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查、设计、施工任务资格的法人。合同标的特殊性。合同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3、国家管理的特殊性。4、合同的订立具有严格的程序和遵循一定的计划。5、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种类: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依内容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包括初步设计合同和施工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合同和安装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三)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对其提供的技术要求和资料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勘察人、设计人不能完成工作或增加工作量的,按其实际消耗的工作时增付费用。2、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条件。3、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设计费。4、维护勘察设计成果。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安装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成果。2、对勘察、设计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其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四)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否则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及时处置工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4、接受合格工程并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开工,确保工程质量。2、接受发包方对作业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和监督。隐蔽工程在隐蔽期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如期按质完工并交付工程。4、对建设工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并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概述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概念: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特征: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不是所运送的货物或旅客。2、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未按约定或通常运输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3、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起成立,货运合同一般是以托运人交付货物作为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而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即为实践合同。4、运输合同一般为标准合同,即一般以客票、货运单、提单的形式出现。5、运输合同多为强制性合同。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种类:管道运输合同
(二)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旅客的权利和义务:1、支付票款的义务。2、退票的权利。3、携带行李要符合规定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完成运送任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乘客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2、告知义务。3、安全运送和救助义务。适用于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同意搭乘的无票乘客。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适用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旅客因自身健康原因或经承运人证明故意、重大过失的,承运人不负责任。
(三)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告知托运货物的情况。2、保证托运货物安全的义务。托运人违反规定的,承运人不仅可以拒绝运输,还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3、办理必要的手续。如托运的货物的审批、检疫等。4、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好货物。托运人违反,承运人可拒绝运输。5、中止、变更运输的责任。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6、及时提货并检验的义务。收货人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7、支付运费的义务。托运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货物有留置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完成运送货物的义务。2、通知收货人收货的义务。3、货物毁损、灭失赔偿责任。4、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责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负责,发生在某一区段的该区段的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应当及时提货。2、支付运费及其他运输费用。3、索赔的权利。
(四)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其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3、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4、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转让单据,仍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责任。5、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不能确定区段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也称寄受人,寄存人也称寄托人,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也称寄托物。
特征:以保管物品作为订立合同的直接目的。要物性、非要式性、有偿和无偿的可择性,以及保管物服务的广泛性等。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妥善保管义务。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专属保管义务。3、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通知义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执行或对保管物采取保全的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5、返还义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2、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1、损害赔偿的义务。寄存人不告知,致使保管人受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3、领取保管物的权利。随时。4、支付保管费的义务。保管费不确定,保管被视为无偿的。一般在领取保管物时支付。未支付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
三、仓储合同
(一)概念、特征
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律特征:是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除仓储合同特征外,其他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营业资质的人。2、标的物仅为动产。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4、为不要式合同。5、是有偿合同。6、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主张仓储物已交付或提取仓储物均须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仓管人的权利和义务:1、验收的义务。2、允许检查及抽样的义务。3、给付仓单的义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4、仓储物损害的通知义务。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处理。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损害赔偿责任。
存货人的权利和义务:1、危险物品的声明义务。2、仓储物的提取。仓储期间届满,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3、支付仓储费。逾期提取,增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四、委托合同概述
(一)种类、概念、特征
概念: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又称委任合同。
特征:1、标的是劳务。2、是诺成、非要式和双务合同。3、可以有偿和无偿。4、委托合同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属于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合同法上关于委托的规定,对于公法上的委托关系不适用。
种类: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2、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3、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4、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5、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6、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7、报告义务。报告工作进展和工作结果。8、披露义务。9、转移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预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有偿过错赔,无偿故意重大过失赔,越权赔。
(三)关于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3、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4、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特征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五、行纪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称信托合同。
特征:有偿、双务、诺成、不要式合同。标的为从事贸易活动。与委托合同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人一般以行纪为业。2、委托事务范围不同。主要是贸易活动。3、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4、只能是有偿合同。5、费用负担不同。一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1、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和留置权。2、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上述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提存权。行纪人买受货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人应取回或者处分,否则经催告后提存。4、处分权。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5、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7、以自己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8、保管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受领买入的委托物。2、不能卖出或撤回卖出的要取回委托物。3、支付报酬的义务。
六、居间合同概述
(一)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1、是双务、有偿、诺成和不要式合同。2、居间合同是以促使一合同成立为目的的合同。3、居间人的权利实现具有不确定性。4、居间人不以他人名义或以自己名义代为订约,但应允许居间人兼为代理人。
种类: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1、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2、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费用。3、如实报告的义务。4、保密义务。5、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确立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特征: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2、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技术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4、技术合同受到多项法律的调整。
(二)订立和主要内容
(三)关于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中财产确立的归属,以及技术成果精神权利的归属
技术职务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四)无效技术合同的特别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二、技术开发合同概述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概述
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技术秘密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书面形式。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概述
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预付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荣誉权。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它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和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目的在于满足民事主体对人格尊严和身份保障的需要,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人身权的特征
1、 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是一种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需他人协助。
三、人身权的种类
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身、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它主要表现的是主体的自然属性。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等。凡具有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都享有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权利人基于一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它反映的是主体的社会属性,包括荣誉权、监护权、配偶权等。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
首先,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自然取得。身份权,只有取得一定身份后才能取得。其次,主体范围不同。人格权是每个公民法人都普遍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而身份权则不同。再次,权利对象不同。最后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四、人身权和人权
人权是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人基于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而固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相当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上的人身权属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属于人权。
第二节 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这种权利与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人格权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消灭)。是一种专有性的人身权利。
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身体权:假牙、假肢如被至于肢体并成为肢体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肢体。身体权因创伤而受损,生命权因死亡而受损。
三、健康权。健康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
上述权利的内容在于主体可以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支配自己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并排除他人以任何形式的妨碍和侵害。
四、姓名权:内容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六、肖像权:只有为营利目的使用肖像才须征得本人同意,为一定目的使用肖像,只要不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无需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七、名誉权
八、隐私权
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不同:1、隐私权只有公民才有,法人没有。2、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虚假的消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的是真实的消息。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则由专利权、商标权等组成。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1、专有性。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授予该权利的地域内有效。
3、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的时间内获得保护,期限届满后权利即告终止。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保护创造者的权利和利益
2、刺激创造活动
3、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4、推动科技、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节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主体(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一)作者
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的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推定为作者。
(二)作者以外的人
1、在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中,单位是著作权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除作者享有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人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委托创作中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成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三)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电影、电视、录象作品的制片享有著作权。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享有。继承人或受赠人保护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6、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者的由国家享有。
二、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二)作品的范围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象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下列各项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本;时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三、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如作者生前未表示不可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2、 名权。作品也可以不署名。
3、修改权。在某些情况下,修改权不能对抗物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应征得物权所有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不受歪曲、篡改。
(二)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改编、翻译、注释、编辑。
2、许可使用权。著作权人许可他人适用其作品的权利。
3、获得报酬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
1、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资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
2、著作权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单位的作品,著作权为单位所有的,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保护期为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
(四)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
(一)(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引用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媒体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陈列或者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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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说明:本圣才课程免费下载,共包括1种电子书。使用圣才课程密码激活后,圣才课程里的所有视频、电子书(题库)及资料均可使用。【网授课程】1.江平《民法》(第2版)网授精讲班第一章 民法概述00:48:59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00:46:46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01:28:28第四章 民事主体概述0 ...辅导考试考研资料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2-222019年华侨大学804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专业课大纲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2019法学考研:民法学难点和易错点有哪些?
民法是我们法律硕士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专业课之一。民法体系庞杂,最主要表现为理论性强、系统性强、知识点多,所以需要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花一定的苦工夫来学习。下面就我们就民法中的部分难点和易错点分别从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这几部分展开,做一个简单的梳理。(一)民法总则民法学总则的内容涵盖 ...法律硕士招生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2-06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刑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提存民事损害开放性犯罪构成期待可能性简答侵权责任的几种归责原则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谈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的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论述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效力谈谈学界对于犯罪论的几种争鸣观点和自己的理解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南大学2010年民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
民商法民商法部分真题回忆!!一、名词解释(四题,每题8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债权的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既得权与期待权、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二、简答题(四题,每题12分)物权的优先效力及其具体表现、意思表示的要素及其在法律行为中的地位、债券让与的条件及其效力、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三、论述(35分)论财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长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民法学
长安大学2007年考研专业课试卷民法学上传的附件ed14fd66f157ec8ea512e051754daaf3.rar(56.15KB)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西藏单考)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考研真题-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私法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考研真题-国际公法、宪法学、民法学
专业课考研经验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