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研复习笔记(9)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2、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胎儿不是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主体,没有继承权。但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胎儿出生后死亡的,其保留份额由其继承人继承。
3、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
(二)转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遗嘱继承人。
四、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不算继承。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在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已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三节 遗嘱继承
一、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
(二)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遗嘱继承的条件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部分时,才能按遗嘱继承。
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为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仅限于法定继承人。但没有继承顺序。
(四)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方式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一是有遗嘱,二是被继承人死亡。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法定继承不是。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审判中审判人员可以直接采证。
2、自书遗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书中涉及财产处分的内容,并签字注明年月日的,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音像磁带上,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述的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记录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补记并于记录上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用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对见证人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必须为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1、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遗嘱的五种方式之一。
2、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3、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4、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5、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6、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时,该遗赠无效。但是遗赠开始后,受赠人已经明确表示接受,虽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他接受遗赠的权利可以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表示,过期不作表示按不接受处理。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财产分割前可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逾期按接受处理。
五、遗赠扶养协议
(一)概念和特征
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应的但不是等价的。
3、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4、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是双务合同。如果扶养人违约,一般不能要求偿还扶养费用;遗赠人违约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第四节 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自然死亡的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确定标准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起为死亡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遗产的范围由此确定。
2、继承人的范围由此确定。
3、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自此变为既得权。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4、遗嘱的效力由此确定
5、确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6、继承、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溯及到这一时间。
7、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由知道的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没有继承人知道的,应当由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另一半归配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能将遗产与家庭财产相混淆。
3、不能将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相混淆。合伙人的资格不能继承。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分割的办法
1、实物分割(遗产为可分物)
2、变价分割(不可分物或继承人都不愿取得该遗产)
3、作价补偿
4、保留共有。当遗产不宜分割时,如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的状况的,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继承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份额按应继承份额计算。此时各继承人之间是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关系。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  遗产债务的范围
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不属于遗产债务的有: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的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而欠的债务实质上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债务。其他。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缴纳被继承人欠交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不负无限清偿责任,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在遗产已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四、无人继承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归国
四、无人继承遗产处理
(一)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国家或集体组织向烈属和城市居民供给生活费用,或提供社会救济的白给。
第十九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既包括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也包括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狭义的仅指后者,本书采用广义。
实质都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法所规定的保护权利的救济措施。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违反义务就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与刑事责任相区别,但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三)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并不绝对排斥民事责任的惩罚性质)
(四)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一种转换形态,是用国家强制力来强制其履行义务,与行政责任相区别。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指一个社会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归责原则的发展是由单一向复合发展的。由过错归责原则向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并存,继而向过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公平归责原则
一、过错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归责原则
三、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分类
本书根据引起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分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性质是法律事实之一种,属于事实行为。
1、侵权行为是非表意行为也称事实行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合同行为相区别
2、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与无因管理等事实行为相区别
3、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既有积极行为又有消极行为。与不履行法定义务相区别。
4、侵权行为是加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是对权利人绝对权的具体的侵害
(二)一般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1、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行为人不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
偶尔会发生虽然造成损害后果但行为本身却是合法的。如执行公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理论上将之称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后果必须是唯一的)(3)直接性
多因一果,如果因是不同行为人实施的涉及共同侵权行为问题。注意区分原因与条件。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只是损害后果产生的条件时,不能认定彼此间已具备了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重过失和轻过失。过错是一般侵权民事行为赖以确定的重要事实因素。
(三)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包括公民自动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作为抗辩事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须有合法的授权。(2)行为的客体、方式和程度必须与职务授权相适应。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财产损害的行为称为紧急避险。根据我国民法,紧急避险的民事责任应首先查明险情发生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
(1)如果险情的发生归因于人的行为,或者人管理下的物件或活动,则应由该行为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个人可以是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或者其他人。
(2)如果险情发生归因于自然力,避险人原则上不负民事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避险人是受益人,避险行为使受害人蒙受重大损失或者陷于严重困难境地,则可以依公平责任规定,使避险人、受益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如果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合理的自助行为应有如下特点
(1)须权利人为保护和行使其合法权益而实施。(2)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3)须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援助的情况下实施,而且,如果在当时不实施此种行为,则权利保护将不能或很难实现。(4)其实施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而且一般只能对债务人、加害人的财产或行动自由施加临时性约束。(5)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
5、受害人同意。这是指受害人事前作出的甘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或者致损风险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在我国只有在少数特定场合(如捐献人体器官、接受手术、参加体育竞赛等),受害人同意才能构成抗辩。
外来原因。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当事人的过错构成遭遇外来侵害的原因,则他比能成立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未尽到其抗御灾害时所应尽的努力。应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和过错对造成损害所起作用的大小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意外事件。意外事件通常有两种类型。第一外在因素的介入,引起无法预见的因果序列的变化;第二,事物本身固有的某种致损风险,由于其发生几率极低,为通常的注意所不可预防。
主张成立意外事件者必须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第一,损害的发生归因于行为人以外的原因。第二,行为人已经尽到他在当时应尽的注意。
不一定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
3、受害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使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
4、第三人的行为。如果被告和第三人都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应分担民事责任。如果被告没有过错,只有第三人有过错,或被告只有轻微过错,第三人有重大过错或故意,第三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四)一般侵权行为的类型
1、侵害财产的侵权行为。包括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
2、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剽窃、篡改、假冒、非法使用、拒付报酬和使用费,其他侵害行为如泄密。
3、侵害公民身体的侵权行为。
4、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5、侵害继承权的侵权行为。
6、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行为。
(五)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要件:损害后果,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不要求行为人对其损害后果有过错的心理状态。特殊侵权的民事行为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包括
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
2、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基于本能伤人。但是受害人过错造成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免责。
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首先是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其次是监护人予以适当赔偿。如果能证明尽到监护责任,但未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可以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另外根据我国审判实践,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在幼儿园、学校或精神病医院或医院治疗的被监护人所实施的加害行为,上述机构因未能及时阻止而有过错的,监护人可以请求上述机构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六)共同侵权行为
包括在相同时间、相同地点从相同行为数人中不能确认谁是加害人。每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内部存在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配和追偿。
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简称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3、违约责任原则上是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责任。
(二)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三)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其赔偿范围是全部损失的一部分。
(四)违反合同的免责理由。
主要是不可抗力。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和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附:
民法概念辨析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定义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  1.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  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  1.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  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撤消  1.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 配偶未再婚---自然恢复;其他-重新
3. 子女依法被收养→一般成立
4. 原物第三人合法取得:补偿
继承:返还原物
5. 利害关系隐瞒情况:返还原物、孳息、
补偿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区别1。社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分类的一种,而社会团体法人则是我国民法规定的法人类型之一。
2.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则主要为各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 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
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包括三种表现:
(1) 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 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 代理人有代理权
(2)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定义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法律后果  胜诉权的消灭  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
期间  可变期间,
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
不适用终止、中断、延长
适用依据  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受害人不行使请求权  权利人不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主张时,法院援用  法院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起算时间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  实体权利成立之时

5. 诉讼时效终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终止: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A. 不可抗力
B. 其他
C.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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