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度一 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值得关注的重要修订
(一)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
➢理论分析:
三类:分类所得税制把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所得,按来源不同划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类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率,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一般适用于征管水平较低、依靠源泉扣缴税款、难以对各类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的征管体系。缺点:由于无法将总所得归集征税,导致总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而税负不同,并且无法考虑纳税人之间纳税能力的差异,比如是否有孩子和老人的支出,是否有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是否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等,因此不利于税负公平分配。
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反映纳税人负担能力)把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作为一个所得总体,再综合计税,要求较高的征管水平。综合加分类的混合税制是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相结合的课税制度,一般适用于源泉扣缴为主、有一定汇算清缴能力的征管体系。
优势: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范围。改为综合所得税制,即基于劳动者不同的家庭特征,在进行特殊的专项扣除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这样的税负水平将会更加公平。
(二)费用扣除的调整与专项附加扣除的设立
根据按能负担的原则具体确定税基时,为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会确定一定的所得宽免范围和费用扣除项目,其实质是允许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不纳税。
费用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一是为取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二是需要鼓励或照顾的所得;三是各种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等。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新个税法基本减除费用提高至每5000元,没有根据不同区域的收入、物价水平来自主调整,三个原因:
一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针对的是劳动力,劳动力理应在全国统一市场进行流动,而不应由于地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不同而出现劳动力流动的扭曲。
二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仅针对个人的生存权保障费,并不包括个人的发展费用支出,因此不宜过高且应当全国统一,地区差异可以在专项扣除部分予以考虑。
三是从国际经验来看,即使是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个人所得税通常也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施差别政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新个税法优化了税率结构,实行新的综合所得税率和经营所得税率。在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基础上,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A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B将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C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此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保持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专项扣除: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六条中增加了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这些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尤其是新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的项目,充分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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