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3年厦门大学433税务专业基础[专业硕士]考研真题(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02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分4个批次逐步打大至北京、江苏等8个省、市。
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加上原来的交通运输业和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通常所说的1+7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试点行业范围具体包括:运输,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和广播影视等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0%的税率。
2.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试点改革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在应税服务注释增加了邮政业大项;在交通运输业一陆路运输服务 下增加了路运输服务,在物流辅助服务项下增加了收派服务,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注释增加了与铁路相关的货物打包整理等多项服务于铁路的业务活动。”邮政与铁路运输服务适用税率均为11%,物流辅助适用现代服务业6%的税率。
3.电信业试点改革
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电信服务纳人营改增试点。其中基础电信适用11%的税率,增值电信适用似的税率。
4.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性服务等4大行业纳人营改增试点范围。同时,将其他服务业等剩余营业税行业全部纳人营改增试点,在增值税征税项目下,用“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生活服务业”兜底对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性服务等剩余行业纳人了试点范围,实现了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为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人抵扣范围。我国范围内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的进项税额。
(二)当前营改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率档次过多
国际上增值税税率多是是档或者2档,1档是趋势,多档税率在适用上会产生困难"。我国营改增后,增值税目前有17%、13%、11%、6%和零税率5档税率以及多档征收率,过多的税率档次不符合简化税制的要求,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风险。- -是营改增涉及改革行业明细分类众多,不同分类适用不同税率,而行业明细分类采取正列举表述方式,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认定分类时往往难度较大;二是同- -纳税人,进项、销项税率往往不匹配,高征抵扣或低征高扣问题难以解决。同时,税率过多,不利于增值税中性特征的发挥。
2.增值税制过于复杂;
全面推开营改增,对大量营业税优惠政策(免税、差额征税等6大类48大项试点过渡优惠政策,条跨境零税率和免税规定)和征管模式进行了平移,导致增值税税制、税率、征管模式、税收优惠过多。纳税人全面适应营改增新税制,必须从运营模式、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规范和重构。随着试点时间的延长,容易形成既得利益格局,对今后的税制规范和立法造成障碍。同时,纳税人按照起征点、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三层架构分类,存在重复征税,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使增值税税制更趋于复杂。增值税中这些向题的存在,影响了其中性作用的发挥,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增值税制度造成挑战。所以应该在营改增试点中完善增值税政策与征管措施,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的目标。
(三)及时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
1.减并优化税率
单一税率可以降低逃避税的动机与机会,减少纳税人利用征扣税率不同进行恶意筹划的空间,减少一线执法人员对于一些经济业务适用税率判断的难度,有利于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所以应将税率简并为1档标准税率和1档优惠税率的组合。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设计上,仍然沿用了营业税的大体模式,从本质上来看仍然不能算是标准的增值税。如果允许金融业扣除利息、赔付支出,适用17%或者13%税率,既可以保证财政收人,也可以从税收逻辑上确保增值税制度设定科学合理。
2.取消纳税人分类管理方法
营改增推行以来,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更趋复杂化,工业年销售额50万元,商业80万元,改征增值税服务500万元。这种多标准的分类,一是不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二是使货物与服务类标准差距悬殊,并增大了税务管理风险。按此标准,试点纳税人年收人大都低于500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申报纳税,这虽然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但不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问题。由于划分标准过高,90%的试点企业属于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没有动力要求上游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一方面加大了上游企业的偷税、漏税空间,造成税款流失的隐因,另一方面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影响增值税中性机制的发挥。建议取消增值税的分类管理机制,所有纳税人均实施一一般计税方法,对于一定营业额下的企业,全面免征增值税。
3.减少产业链上游中游的税收优惠
应尽量减少产业链上游、中游的税收优惠,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避免出现政策缝隙,对于鼓励类产业可以采取直接财政补贴的方式解决。比如对于农业,可以取消纳税人购入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传统做法,对于农业生产者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补贴。同时对税收优惠进行清单式管理,列出简易明了的税收优惠清单,便于纳税人对照享受、税务机关核实管理。
4避免跨境服务双承征税和不征税
按照增值税消费地征税原则,在跨境贸易中,进口征税、出口退税。随着经济向消费型和服务转型,确保跨境贸易中消费地原则的中性、避免双重征税或者不征税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于目前网购、代购,仅仅依靠海关传统代征模式已经落后于经济发展。首先需要确定清晰的税基规则,其次还要有高效率的、有效的征收方法,确保税基不会被侵蚀。
5.改进增值税收入分配体制
增值税的税负是由最终消费地的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承担,而由于增值税的征收地与最终消费地往往并不-致,税人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在不同区域之间转移,将会造成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区域之间转移,这将在不同区域之间造成税收争议,甚至会将对我国统一的大市场效应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应该将增值税分配方式进行优化,取消增值税人库时即进行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模式,将增值税入对全部设定为中央级收人(待分配) ,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进行分配,如此可以减少管理摩擦、提高管理效率、优化企业集团的经营环境。
6.适时推动增值税立法来巩固改革成果
作为普遍征收的税种,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将会涉及社会的各类人群、组织及经济活动,这就要求增值税制度应该明确、易行,具有较高的可理解性,尽量减少征纳双方理解差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推进增值税立法,有利于我国深化税制政革过程中加强税种的规范性,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历史性要求。应该适时推进增值税立法工作,在立法中应该坚持建立中性、规范的增值税制度。由于非最优的制度-且确立,就很难改变。所以要在立法中改进并巩固前期的改革成果。
7.建立防滥用战略和反避税规则
和其他税种一样,增值税也有欺诈和滥用。我国增值税施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发票完成对增值税链条的闭环管理。在增值税链条中存在政策缝隙的地方,往往是犯罪高发的地方。例如,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调节税负、对外虚开发票,这类政策缝隙往往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目前增值税条例里仅有对于计税价格偏高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这-条反避税规则。所以急需建立综合性的多方面的防滥用战略,具体应该包括:清晰、强有力的法律框架,有效的审计,强大和有效的行政权力支持。同时,应该建立一般性反避税规则,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确保纳税人遵从。

2.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为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反避税制度的建设,请论述我国的反避税现状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一)中国反避税的现状
2015年1月I日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2月1日起,《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针对企业采取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可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扩充了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相关因素,使得反避税措施特别针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
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重新定义关联交易和同期资料报告的要求。
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在2019年1月1日落地的新个税法中,进一步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使中国的反避税工作第一次有了基础法律依据。
综上,迄今为止,我国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型。但是,这些立法几乎都是针对企业避税行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自然人都不在其调整范围内,个人反避税领域仍存在很大空白。
(二)中国应对跨国避税法制的完善之道
1.进一步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
我国一般反避税条款规避的对象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笔者认为,“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一个主观标准,对主观标准需要有客观的衡量。建议完善一般反避税条款,使其更明确、更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应通过解释来明晰一般反避税行为的内涵和结构,以压缩税收机构自由裁量的空间,获得相对的确定性。
2.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制度
在应对利润转移对税基侵蚀的问题时, 预约定价安排对税企双方都会带来明显的便利;双边和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则能有效促进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争端的产生。笔者认为,我国当前的预约定价安排立法已经相对完善,值得改进的地方是:(1)应加快双边或者多边的预约定价安排的发展。(2)降低门槛、简化程序。(3)积极探索多种调整方法的采用。我国在已经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中多采取交易净利润率法,调整方法较单一,应当积极探索多种方法的并用。
3.高质量推进个人反避税制度建设
2018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完善了税收居民判断标准,引入针对个人的反避税条款,为反避税提供了法律支撑。其着力点有三:(1)规定“独立交易原则”,堵塞关联交易的征管漏洞;(2)规定“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打击恶意境外避税行为;(3)规定“一般反避税规则”,提升《个人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能力。这些举措弥补了我国所得税管理偏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弊端,优化了治税环境,提升了社会公平。但是,个人反避税领域依旧面临提升“个人收入与财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应对“反避税认定的复杂性”的挑战。为高质量推进个人反避税制度,我国应强化《个人所得税法》中反避税内容的宣传力度,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惩戒力度。与此同时,应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自然人税收风险评估指标,健全税务代理管理机制,继续推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立法体系的完善工作。
4.积极履行信息自动交换义务
为切实履行2017年7月1日施行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相关部门需采取措施,确保金融机构高质量完成如下事项:审视业务流程,确定受到CRS影响的部门和具体业务;适当培训,提升基层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能力和总部的数据处理、报送能力;面对客户,积极宣传和交流CRS下账户持有人和金融机构的责任;整合流程,将尽职调查工作集成到相关工作流程之中,使工作效率最大化和合规成本最小化;完善制度,建立起符合CRS所需的内部监控机制;评估系统,确保有能力收集、分析、监测和向相关机关报送财务和税务数据;长远规划,尽早考虑FATCA法案对我国的影响,并努力结合FATCA法案和CRS的要求作出规划。
 
厦门大学2014年招收攻读硕上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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