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硕复试真题答案版(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33. 简述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 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法律性质发生了误解。主要有假想犯罪、假想非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最新轻重发生误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主要有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事实认识错误,采用“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如果性质不相同,则阻却。

(3)常见的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这类错误广义上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仅仅存在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34.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适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共有八种法定加重情形:

(1)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的行为。

(2)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3)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强制进行抢劫的行为。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车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5)抢劫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以及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的行为。

(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是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质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的行为。

(8)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是指因抢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抢度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而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搓走财物。携带凶器抢夺罪,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行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客体:本罪签发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琴法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携带凶器实行抢劫却没有使用凶器。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5. 论犯罪主体

1、概念: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动物和其他的物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此处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二、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首先,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其次,已满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符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再次,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又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还次,不满16周岁不触发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比较式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概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法对刑事年龄的规定,实际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正面guiding.xingfa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一位这法律认为正常人达到了规定的年龄就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邓丽,也就是具有对相应犯罪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又聋又哑的人。

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单独实行犯而言的。教唆犯与帮助犯甚至共同实行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5、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值得主义的是:个人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或者设立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

单位犯罪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智慧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36.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7. 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其方法轻微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4)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

38. 论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㢟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对于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对于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3)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规。

39. 论首要分子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智慧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居中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3)聚众犯罪有三种形态:

一是全体参与者都构成犯罪。

二是聚众者和主要参与者都构成犯罪。

三是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这种情形下就要具体论订。如果居中犯罪中的聚众者只有一人,这类聚众型犯罪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要根据行为人的作用大小认定主犯,当聚众者都起主要作用时,则皆为主犯;当聚众者的作用有主次之分时,则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40. 论公共财产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1. 论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伟业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 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客观,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表现是故意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 娱乐活动,不属于赌博。

42. 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具有积极作用;它有利于迅速侦破案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它是兼顾惩罚 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恰罪行的行为。

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也即司法机关还不了解的犯罪事实;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也即供述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性质或者罪名上不同或者相同的一定罪行;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也即必须供述犯罪人本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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