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版(1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只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该行为实际是一种故意不作为犯,也即遗弃罪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判断,首先要确定结果具有可避免性。如果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救助就没有意义了。其次,需要判断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主观心态。其一是行为人对于不履行救助义务应当持故意形态,也即逃逸行为本身是故意所为;其次是对于死亡结果可以持故意心态,也可以持过失心态。

23. 论述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销售特定种类产品最法条竞合时的刑罚适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5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与特定种类的同时构成时,不适用特别法条,而是适用重法条。

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零售以及产后直销;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 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在所不问。

24. 简述盗窃罪的行为种类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为他人提供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

25. 主犯的类型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中,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智慧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全体参加者都构成犯罪的

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的

只有聚众者构成犯罪的,分情况讨论。只有一人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犯,也就无所谓主犯;但是如果聚众者为二人以上,则构成共同犯罪,此时需要通过行为人作用大小来认定主犯。

26. 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盗窃一般财物的,是失控加控制说,凡是被盗窃财物已经脱离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等的控制并且已经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

盗窃无形财物的,则是以控制说为标准,凡是盗窃犯已经实际控制财物的,即为盗窃既遂。

27. 简述一般自首的成立要件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是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实施,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 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首先,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其次,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再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8. 教唆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人。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在客观上事实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其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如果教唆他人犯盗窃罪,就认定为盗窃罪。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没有犯叫做的情形;

29. 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者其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择一重处罚。

30.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都明知

意志因素:都不排斥

认识因素: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意志因素: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31. 假释的适用对象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条件: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条件:

(1)时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罪行:累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社会危害性;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认罪悔罪,遵守,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驾驶的监督惯例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就应当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2.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微笑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或者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5)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胁迫,不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其他非暴力威胁。

(6)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是用言语或者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的威胁可以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7)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写之后取得他人财物。

(8)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33. 简述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 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法律性质发生了误解。主要有假想犯罪、假想非罪、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最新轻重发生误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主要有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事实认识错误,采用“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如果性质不相同,则阻却。

(3)常见的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这类错误广义上也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为行为人本来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仅仅存在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34.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适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共有八种法定加重情形:

(1)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的行为。

(2)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3)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强制进行抢劫的行为。

(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车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5)抢劫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是指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以及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官兵进行抢劫的行为。

(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是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质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的行为。

(8)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是指因抢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而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搓走财物。携带凶器抢夺罪,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行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客体:本罪签发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琴法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表现为行为人携带凶器实行抢劫却没有使用凶器。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5. 论犯罪主体

1、概念:

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动物和其他的物体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此处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

二、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首先,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其次,已满14周岁到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故意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符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再次,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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