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答案版(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20-03-10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03年
1、名词解释
1. 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其法律特征包括:
①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②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③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④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⑤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2.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和条件的异同
期限和条件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都是期待中的未来事实。不同之处在于:期限是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则属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2)所附期限的类型
根据所附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所附期限可以分为延缓期限和终止期限。
根据所附期限是否确定,可以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2、论述题
1. 简述共同共有概念的含义、这种共有的法律特征及其内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特征为: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4)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5)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004年
1、名词解释
1. 债的恰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 60 条第 1 款表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
2.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论述题
1.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内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①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资格),包括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的能力。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责任能力,通常讲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指侵权责任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
关于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关系,有三种说法:
①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法行为能力和违法行为能力;狭义的民事行
为能力是指合法行为能力。
②民事行为能力包括违法行为能力。
③违法行为能力是责任能力,不属于行为能力范畴。其意义在于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2005年
1、名词解释
1. 自助行为
(1)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2)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②情势紧迫来不及通过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解决。
③采取的方法适当。自助行为的方法应依状态和目的而定。
④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义务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规则。
3.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结合,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通常称为法律事实。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则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
2、论述题
1. 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的义务因 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的不同而有区别:
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义务有: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按照客票运输的义务;按照约定的运输工具运输的义务;尽力救助旅客的义务;保证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保证旅客行李安全的义务。
货运合同承运人义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并交付运输单证;遵从托人人要求中止运输等要求;通知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并交付货物;安全运送货物。
2.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2)两种责任的相同点
A. 两种责任都具有相对性,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责任。
B. 两种责任同属于债的发生原因,都具有债的相对性的特点。
C. 两种责任都具有财产性,合同法是财产法,这两者责任形式也都属于财产之债。
D. 赔偿的意定性,贯彻意思自治的额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赔偿的各种事宜。比如责任范围、方式、形式等。
(3)两种责任的区别
①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所以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看合同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应适用违约责任,而不必去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②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附随义务。由于这两种义务在性质上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也成为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一个显著区别。
③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比如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也可以约
定定金条款等。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④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缔约人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
⑤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3. 简述反担保与担保的主要区别。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易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在于:
(1)担保对象不同
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具体而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债务人未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
(2)担保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担保使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的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是担保与反担保的方式还是存在不同的。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3)当事人不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有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而反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只能为除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才能担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关系由主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联系在一起。其中,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只能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完毕之后,才可要求反担保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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